事實經過:
在送完訴狀之後,
被告的答辯狀要求以告就被,
要回台北開庭,
而法院也裁定要回台北開庭。
但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我是透過蝦皮跟賣家購買的,而且購買地在台中)
問題: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說,
我只要在抗告狀當中,
向法院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的法條,
就可以送回台中開庭嗎?
還是各位有什麼其他建議?
就麻煩各位給我一些意見了!
感謝大家
這件案子是小額訴訟,
在已經付了裁判費的情況下,
抗告還要再付另一筆裁判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