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文 自己回 沒問題吧!?
前幾天收到 不起訴書了 (拍手
簡單說一下 上面寫的理由
1.超過法律追溯期
妨害名譽乃告訴乃論,從"知悉"時 開始起算,
而事情是一連串的 有頭有尾,
從我質疑他時 是去年6月,提告是今年3月,超過6個月
開偵查庭的時候 我就有提出來 他的提告過期了!
那時候我才知道 他告的是 我"公告"的那篇文章
而不是去年喊告的推文
拿公告來告 真的很厲害
第一次聽到拿公告來告的 真的厲害!
2.合理評論範圍內的意見表達
依據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就算用詞尖酸刻薄 使人不快 影響其名譽
但仍是合理評論原則的範疇
總而言之就是 你可以質疑 但不可以捏造事實
所以
1.找到爭論的時間點 2.不要捏造事實
這兩點很重要
最後 我想問 我該反告 誣告嗎?
但誣告是 非告訴乃論 我去提告 有用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