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請問版大:
我在租賃時,仲介出示房東的資料讓我看,以示確實為房東為本人。
另外,仲介拍下房屋租賃契約簽名部分,及我的身分證正反面,
一併上傳至我、仲介、房東的3人line群組。
但我的身分證正反面並未註記不做它用。
因要搬家了,我向仲介詢問這件事,仲介表示:
「租賃契約是需要租屋人身分證影本張貼在租賃契約的空白處,提供屋主存查,
我們折衷採用數位相簿跟契約合併替代影本張貼!」
「我先請房東提示他的房屋水電單跟他的相關資料讓你先查證,之後我們才簽約的」
我表示沒錯我有看過,但是否也要上傳房東的身分證正反面讓房客知道?
這個訊息後就沒再回應了。
問題:
想請問
1、身分證的照片,有可能被挪作它用嗎?接下來可如何自保?
2、若我退租後,房東與仲介使用我的身分證,那我可以如何知道?
可以提出什麼法律程序自我救濟?
3、房客需要提供身分證並張貼在租賃契約的空白處,請問房東的身分證件不用嗎?
以上,暫時能想到的是這樣。
煩請大家幫忙回應,給我個方向,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