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第一次po文
如果有誤觸版規的部分還請告知
爸爸在110/11月中過世
因為以前有開工廠但經營不善倒閉
有不少私人借款(雖然應該有20年以上的事了)
有去聯徵中心查「檯面上」債務是不多
但擔心後患無窮
所以我們姐妹想說拋棄繼承比較安心
問題:
1.因為妹妹目前人在國外
已經有請她去辦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
也有去駐台辦事處驗證文件
目前正在等資料寄到台灣
想問的是「已知悉繼承」的部分
因為妹妹跟我和姊姊是同順位繼承人
是不是就不能以收到繼承通知書後三個月在辦理?
那爸爸的兄弟姐妹適用嗎(指收到存證信函的3個月)
2.若最後我和姊姊先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目前是不是只要通知妹妹的部分即可?
第二順位的外孫女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
是不是先不用通知?
因為本來是想要所有順位一起拋棄
但因為妹妹的文件不確定什麼時候會收到
律師有建議不要到最後的期限才送件進去
所以我們是希望1月中就送件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