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5月被詐騙四萬九千多元,當天立即至警局報案。
去年7月收到警局簡訊:詐欺案已查獲,於7月21日以報告書移送地檢署。
今年3月收到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聲稱在網路上辦理信貸,提供雙證件影本及四家銀行帳戶提款卡給予他人。對方收到提款卡當天,被告有收到帳戶入款通知,被告詢問對方是否正常,他都說是正常交易。被告有提供Line對話截圖。
檢察官以被告因亟欲貸款,在詐騙集團告以能順利核貸之情形,致陷入圈套而交付帳戶資料,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本案之犯行,依刑法第252條第10款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
https://i.imgur.com/iOazOkS.jpg
https://i.imgur.com/mtrg6d8.jpg
https://i.imgur.com/QE3kwTT.jpg
https://i.imgur.com/kYgq6Od.jpg
https://i.imgur.com/oHw3vMD.jpg
https://i.imgur.com/y6pW2s8.jpg
https://i.imgur.com/0xV9Oyq.jpg
問題:
1.目前仍在不起訴書送達的10天內,可以聲請再議,請問以什麼切入點寫比較有效?
2.報案時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需再議起訴後才會附帶民事?若再議仍不起訴,需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3.想詢問單獨提民事訴訟的費用大概是多少?一定要請律師才比較有勝算嗎?擔心律師費比被騙的錢還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