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50 2022-03-13 10:58:31事實經過:
近期我提交民事起訴狀,被法官請去訊問,
然後告知我裁判費要多少(不另通知)並於一週內繳交。
我才發現我主張的訴之聲明範圍過大,導致裁判費過高。
問題:
請問目前狀況若要縮減訴之聲明,降低裁判費,以下方式是否可行?
(1) 自行撤回後再重提
(2) 不繳裁判費讓法官駁回後再重提
(3) 變更聲明,並請求重新核定裁判費
撤回或駁回有可能無法再重提嗎? 這兩種方式的結果有何差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