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戚們最近出售高雄一塊土地的持分給建商(有親戚不賣),
仲介簽約時告知那塊土地上有間老舊祖厝沒有
辦繼承(未保存登記), 雖有稅籍,但已無納稅必要。
仲介已辦完土地過戶後說那間房子也需要按持分過戶給建商,
故去辦了公有繼承,希望要賣持分的親戚說服那個不肯賣持分的親戚
也提供印鑑證明去辦房子分別繼承然後移轉房子的持分給建商。
不賣的親戚當然不肯配合,
現在卡在房子未能分別繼承這件事情上要賣持分的親戚們遲遲無法拿到賣土地的錢。
請問可以用法律訴訟主張分別繼承嗎?
或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這個房子過戶問題? 請再給個方向 謝謝協助
問題: 要怎麼處理房子辦分別繼承這件事或者能讓房子這件事不再成為仲介未能完成
過戶的問題,親戚對仲介已開始有不滿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