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朋友沒PTT,故代PO文)
我叔叔有精障問題,與我們一家同住,原本主要照顧者為爺爺奶奶,但他們過世後,就變
成了我爸,而我爸爸於前年過世,目前叔叔的照顧責任落在我(女生)跟我媽(菲籍配偶
,無台身分證)身上,叔叔的其他手足皆不願一起負照顧責任及經濟協助(叔叔目前還有二
個同母異父哥哥,一個姊姊)
我有找他們一起討論過若將叔叔送安置機構,床位的價格扣掉低收入戶的補助後仍需一萬
多,但他們認為我跟我媽因為有叔叔才有低收的資格,表示不想負責也不願負擔費用。(
目前叔叔與我、我媽同住,戶籍跟我放一起,我們沒有房產,都是租屋)
問題 :
1.叔叔生活可自理,時常會大呼小叫,導致我們很常被鄰居投訴,我們也無法正常跟叔叔
溝通,若是我之後結婚另組家庭,變成只剩媽媽跟叔叔單獨同住,我擔心會有風險存在。
2.扶養責任應該落在誰身上?我跟我媽也會一起被列入照顧的責任嗎? 以法定代理人的順
序似乎最符合的是我跟我媽?因為是同住親屬。而他們皆不願負責,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訴
諸,責任就落在我們母女身上,非常的不合理。
文長先感謝各位幫小弟的朋友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