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出於同情心借網友錢,但是後來對方裝死還把微信好友解除失聯,
雖然金額不是很大,但覺得不能讓他食髓知味,繼續騙下一位網友,
於是提出民事訴訟,並不知對方個人資料,只知對方銀行帳號(用網銀匯款的)
在起訴狀上請法院幫忙函查
問題:
經過一個月後收到簡易庭的公文
法院准許調查銀行帳戶個人資料
公文上記載副本是給我,正本是給銀行
主旨有說明要求提供帳戶所有人資料及某日之交易明細
如還有相關費用由我先墊
請問這樣我是等開庭通知(銀行自己會提供資料給法院)
還是要自己去找銀行?
上面完全沒提到我必須做什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