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上個月月初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 對方擦挫傷 我方手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以及做筆錄 現場因為機車壓住不得不先搬開機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不確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騎機車在巷弄行進間 我方是幹線道 對方是支線道
巷弄間沒有號誌燈 我方行經路口時車速不快
因為前段路程較短 起步後到達路口中心的速度 不至於過快
而在路口中心處被右方一台機車追撞前輪側邊
導致車身驟偏 摔倒後就醫發現手臂骨折 醫生建議需要上鋼釘鋼板
初判表結果說明 對方行經路口 未禮讓幹線道
我方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之後想等就醫療程告一段落 轉送調解
並向對方請求醫療賠償及精神賠償以及財物損失
六、問題:
請問版上 依初判表說明 是不是算我方無肇責??
我方能夠向對方請求就醫期間的全額醫療賠償嗎??
(包含在醫院手術時自費的材料)
另外精神賠償一項 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合理??
手臂骨折包覆起來 在生活上造成許多不便 以及時不時襲來的疼痛感
如果對方不接受理賠金額 是不是只能提出告訴一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