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月底客人使用禮券消費,禮券當場已用電腦核銷並截角,
整月份清點時發現當天少一張,但我電腦也有第二次複點紀錄,公司存放的金庫是輪值到
的人都可以去開啟的地方,有可能是當天我將已截角的禮券與封皮一起丟掉,也有後來還
有人再動的可能。
以前公司其他部門也發生過禮券已核銷未繳回案件,但主管主張因為沒有造成公司損失
所以不需賠償。
問題:
今天當事人是我,主管又改口主張,我們一向禮券未繳回就是要薪資扣款。
但是我不懂,既然已核銷、已截角,沒有造成公司損失,票券後續繳回總公司是留底用的
這樣主管要我薪資扣款有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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