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請問我之前經營一個合夥商號
我是負責人,另有一個合夥人
結果合夥人私下以商號的名義拿大小章去借私人貸款
我是完全不知情
現在合夥人跑路找不到人,錢也沒還
之後對方拿本票來對商號做裁定要強制執行
我則提出抗告說本票上的大小章均是偽造
也沒有我的簽名,本票無效
但是因為我以我個人名義提出
法官說本票上是蓋大小章,所以應該是要以商號名義,而我是法定代理人提出
不是以我個人名義提出,所以駁回確定
問題:
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用商號名義再提出一次抗告?還是?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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