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人收到紅單說要去警察局拿訴訟文件
拿回來發現是我因為詐欺和洗錢,要去屏東的警察局接受詢問
我除了我弟(大一學生要匯生活費)之外,沒有替別人借/租/辦過銀行帳戶,沒有替人收過
什麼簡訊
目前我手上已知的帳戶沒有被列為警示帳戶,也沒有奇怪的金額進出過
完全傻眼,在想是不是個資被盜去開人頭帳戶……
打電話去問,該偵查佐休假到下週,細節目前還不知
問題:
我人在國外讀書,上面寫的時間回不了台灣(老實說今年都回不了台灣)
Q1.查資料說「人在國外」是可以改時間的正當理由,請問是真的嗎?該怎麼申請呢?
Q2.也查到說可以申請改到其他警局警詢,我家在台北,想改過來,請問是真的嗎?要怎麼申
請呢?
Q3.我可以請律師過去,自己不出席嗎?律師費有可能比我買機票還便宜
先謝謝各位解惑,有什麼我可以再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