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日前騎車進停車場前,跟對方機車險些擦撞,之後回來牽車發現多了些明顯刻意刮痕
猜測可能是對方心生不滿,在我停好後去刮的
目前已報案且調閱監視器,確定對方在我車邊鬼鬼祟祟一段時間,也對車子像有些動作
但說實在監視器畫質就那樣,角度也有點尷尬,沒辦法看清有用利器刮到車體的關鍵畫面
而我也就只有被刮後的照片,畢竟不可能每天時刻都幫自己車子到處拍照吧..
問題:
1.是否對方只要堅稱沒有刮車,我也無法證明當天之前確實沒刮痕,就難以成立毀損罪?
2.另外是有明確看到他還故意把我後照鏡轉歪,但查了一下這大概也很難構成毀損?
3.我認為對方行為有警告意味,所以也一併告了恐嚇,一般這種程度有機會嗎?
再麻煩大大提供一下意見了,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