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本有看好一個店面於11月底簽臨時約,
付了訂金一個月65000,
由於店面都還沒有正式水電,
預計明年過完年後才會有正式水電,
那時候才會改簽正式合約,租金也從那時候開始算
這時候我們才能裝潢,
所以現在房東也沒給我們鑰匙可以進入,
後來因為貸款出了問題可能無法開店,
所以跟房東說看不可以取消租約,
從簽了臨時合約到告知退租不到兩週
問題:
原本想說時間尚短不到兩週,離正式能用的時間還很久
想說房東能扣一點點錢或者全退訂金
房東原本臨時合約是說沒收一個月訂金
後來說改扣50000元整
可是因為我們連鑰匙都沒有根本無法進入店面
連基本查看權利都沒
想請問說這樣法律上房東站得住腳嗎
還是有甚麼可以申訴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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