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因為一個認識很久的同學的介紹下
用一筆錢投資了一個他一個朋友剛創立的公司
最近需要用到這筆錢於是想撤資(約100萬)
於是聯絡該公司負責人
沒想到對方居然委婉的說無法撤資 說要給他時間處理(肯定是藉口)
理由是當初入股協議書有提到如下
[本股為記名制,股東如需轉讓股份,需自行找尋願意承接股份之股東,
公司得協助股權轉讓,轉讓所需產生之費用由股東自行負責]
對方基於上面的協議,各種推託不讓撤資
該公司是確實在台灣公司網查詢的到 也有統編
不過最近想想...大概是被吸金詐騙了
同學也是愛理不理兩手一攤說他也沒辦法了
問題:
不知道那段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真的無法要求撤資嗎 報警的話會有用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各位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