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因為繼承關係繼承了一間老厝 持分1/4
但這間房子因為建於日據時期明治年間
所以只有房屋的稅籍資料(民國57年後),沒有地籍
目前這間房子政府公告要做地籍清理
家族內部主張要去標這片土地,但我個人沒有意願想放棄
反正在種種家族內部情緒勒索的情況
加上其餘份產權過於複雜(一方1/4又因繼承劃分3等分、一方持分再分割4等分)
無法做贈與跟買賣解決這些鎖碎的雜事
我只想用拋棄持分所有權來解決
問題:
1.如案例中共同持有的房屋,在沒有地籍的情況下,能否直接拋棄持分所有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