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老闆片面宣布因為業績不理想,公司人員降薪五千。
已明確透過LINE表達不能接受此決定,如5號薪資減少,將
提報勞工局仲裁。
公司主管已回覆「沒問題」。
當初進入公司時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契約,亦沒有明訂公司規則。
勞保投保級距為基本工資,並非實際薪資。
問題:
1‧若公司主管作出下列行為是否可視為不當目的?
例如 調到通勤距離單趟20公里外的廠區或是訂定過高的KPI
2‧現在應該保存何種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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