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我是回應長文的,長文把領土主權和人民國籍分成兩件不同的事情來處理
: 把領土主權視為未定,而人民國籍則視為中國人,這是很奇怪的做法
: 倘若領土主權未定,人民國籍應該是無國籍才對
: 而且,你把兩千三百萬人分成兩個不同國籍的國民,這是不現實的做法
領土主權跟人的國籍本來就可以,也應該分開討論。
一個美國人跑到日本去住,他就取得日本國籍了嗎?
1949 年從中華民國逃到臺澎這塊當時還是日本領土上蓋難民營的人,
難道會因此變成日本人嗎?
還是說臺澎這當時還是日本領土的土地,
會因為上面跑來幾百萬逃難的中華民國國民蓋難民營,
就因此變成中華民國的領土了?
你說我「把兩千三百萬人分成兩個不同國籍的國民,這是不現實的做法」,
姑且不論這樣的區分是「依法論法」,在法律意義上進行的論述,
所談的是應然,所指出的是「合法地處理相關問題」的進行方向,
本來就不可能跟被中華民國的槍桿子跟謊言所造就出來的扭曲「現實」一致。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不要這麼不要臉,將根本不是自己領土的臺澎捲進中國內戰,
臺灣早已經是個獲得國際承認、具有聯合國會員國資格的主權獨立國家。
此外,如果要說我這樣的論述不現實,
那請問在國際上已經喪失中國代表權的中華民國,
還成天在那裏高唱一中各表、主權及於中國大陸,難道就很現實嗎?
: 另外,我提醒不讀書的臺灣人(臺灣人有兩種,一種讀書,一種不讀書)一件事情
: 舊金山和約的簽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 而中華民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的和平條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簽署的
喔......所以呢?
舊金山和約的簽署日期跟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
台北和約難道就當天生效嗎?也不是啊。
然後,
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時點在台北和約的簽署時點之後,那又怎樣呢?
在法律上,
最重要的是生效時間,
特別是有明文約定或依慣例認定生效時點的時候。
像國際雙邊條約常是在締約國換文後才發生效力,
而且在換文前條約還必須先通過國內的法定程序(如國會通過)。
所以簽署時間,特別是國際條約的簽署時間,並不是重點。
因為簽署時間跟生效時間不同在國際條約是常態。
另外,
台北和約(中文版)第二條明文寫著: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
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從這裡就可以明顯看出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主從地位。
更不要說台北和約條約的議定書重要內容根本依附舊金山和約。
你說別人不讀書,你書又讀了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