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網友寫信到我信箱問相關問題,所以我把一些回覆也轉上來。*
※ 引述《tonys055032 (煒忠)》之銘言:
: 另外補充一點,廢止條約似乎不等於領土歸還
: 與上述議題相關的問題是,即使中國宣布廢止與日本的有關條約,特別是《馬關條約
: 》,臺、澎可否因此恢復原狀變成中國的領土?這樣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1964年2月29
: 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社會黨岡田春夫議員質詢臺灣之歸屬問題。外務省條
: 約局局長中川融指出:「已經履行完畢的條約就算後來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
: 行完畢的事項不會因此回復原狀。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無效前的
: 狀態是不可能的。」可見得中國宣布廢止《馬關條約》,臺、澎仍因已履行領土的割讓,
: 而不能因此自行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無效前的狀態。
: 這樣是不是就沒有矛盾點了呢?
廢止、無效的法律效果不同。
所以我說中華民國政府很賤,都在和約翻譯上耍賤。
廢止是在原約定合法有效的情況下,
從廢止時點起,在承認當下現狀的前提下,讓約定不再發生效力。
也因為承認現況,所以已經完成的事情就不能恢復。
無效則是原約定因為法定條件欠缺,
所以原約定從一開始就沒有產生效力。
也因為原約定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所以要恢復原狀。
台北和約英文版第四條的用語是「null and void」,這是「廢止」的意思,
沒有恢復原狀的意思。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台北和約中文版第四條的用語是「無效」,也就是要恢復原狀的意思。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
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為中華民國所有。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前,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在臺澎
: 實施有效的行政管轄權,中華民國政府是以主權實體實際管轄臺灣和澎湖, 並非以「託
: 管」的身分管轄。故在實際(de facto)上,中華民國對臺灣和澎湖的行政管轄權應持續
: 這段敘述在國際法上成立嗎?還是哪邊有錯?麻煩你釋疑了,感謝
他說中華民國政府從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在台灣以主權實體實際管轄臺灣跟澎湖,
而非以託管身分管轄就是在胡說八道。
1945 年的時候臺澎根本還是日本領土,中華民國政府憑甚麼以一個外國政府的身分
在其他國家的領土上以主權實體的身分進行管轄?
臺澎會在 1945 年 10 月 25 日被中華民國政府接管,
是因為根據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表國美國在 1945 年 9 月 2 日發布的
「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 裡要求: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也就是在台灣的日本軍官及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都要向蔣介石投降!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依據這號命令才有資格接管還是日本領土的臺澎。
明明是受盟軍之託接管日本領土以便日後處置,竟然還敢說不是以託管身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