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4-06-10 04:57:38
http://taiwangok.blogspot.tw/2008/09/23-partofchina.html
台灣屬於中國的理由 ◎ 傅雲欽(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9.23
註:本文曾刊載於「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9.25 第653期「建國相談室」專欄。
台灣是否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現狀認定的問題,在台灣內部眾說紛紜。
統派當然認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屬於「中國」(或者說「中華民國」、「中華人
民共和國」)。至於傳統獨派,大多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尚未正常,要正名
、制憲之後才能正常(正名制憲派)。但有些人認為台灣雖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也不
屬於中國、美國或其他國家,迄今地位未定(地位未定派)。有些人則認為台灣是美國的
屬地,台灣獨立是要脫離美國而獨立(脫美獨立派)。有些人甚至認為台灣是在聯合國託
管狀態下,台灣獨立是要脫離聯合國託管而獨立(脫聯獨立派)。
哪一個說法才對呢?很不幸的,傳統獨派都錯誤,統派才是正確的。在現狀的認定上,我
和統派看法一樣──台灣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律上(de jure)統一,屬於中國
。但我不是統派,因為在理想上,統派主張走向事實上統一,我則主張法律上獨立。我是
新觀念的獨派,姑且稱為「脫中獨立派」。
為什麼台灣屬於中國呢?這要先從法律的條文或原則的基本結構談起。
一項法律的條文或原則有兩個部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某項具體的法律事
實符合法律的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要件,就會自動產生該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效果。
所謂法律效果,通常指權利或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定是法
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出賣人或買受人各有各的權利或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清
償)是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支付價金的義務消滅。
台灣的領土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屬於日本,應無疑義。問題都發生在終戰之後。終
戰後台灣的領土主權如何變動,牽涉到哪些法律的條文或原則,以及發生哪些法律事實,
必須逐一考查,整體衡量,才能妥當。傳統獨派在台灣現狀的認定上,不是犯了「邏輯演
繹,昧於事實」,就是犯了「瞎子摸象,以偏概全」的錯誤。
有人說領土的移轉必須依據條約。也就是說,只有「條約的簽訂」這項法律事實才能產生
領土變動的法律效果。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的第2條只記載日本放棄台灣
的領土主權而已,沒有說要把台灣的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因此,中國不能取得台灣的領
土主權云云。按條約固然是領土變動的依據,如1895年的馬關條約使台灣的領土主權由中
國移轉到日本。但國際法的法源,除了條約之外,還包括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甚至
判例、學說(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因此,領土的變動並非只有經由條約一途,經由
其他法律事實,如時效、先占、人民自決等,以適用有關的國際法原則也可以發生。
又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之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陸續發生,不僅舊金
山和約的簽訂這一項而已。傳統獨派都很重視舊金山和約,幾乎把它當作帝王條款。脫美
獨立派、脫聯獨立派甚至單從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加以演繹,而把六十多年來發生的其他
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棄置不顧,最後得出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的結論
。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嗎?天啊,真是活見鬼!去街上走走看看,問一
問路人吧!脫美獨立派、脫聯獨立派就是「邏輯演繹,昧於事實」的概念法學派。
美國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
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書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
邏輯」。這是對只會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邏輯演繹,而不顧經驗事實的「概念法學派」的
批判。當然,霍爾姆斯的意思不是說法律的運作可以違反邏輯。他只是強調經驗事實的重
要而已。也就是說,法律的運作也要從經驗上、事實面出發,不能只是從抽象的條文概念
,作邏輯演繹而已。
台灣的領土主權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日本轉換到中國的法律依據,除了條約拘束的原則
之外,尚有先占原則、有效統治原則、人民自決原則等。相關的法律事實有三:一是中國
占領(不只受降,還想建省),二是日本拋棄(投降時及簽和約時),三是台灣人民同意
(人民自決權的另類行使)。其中台灣人民同意這項是關鍵。如台灣人民不同意,中國占
領也沒用。台灣人民既已同意,日本不拋棄也沒用。
為什麼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呢?尊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人民自決
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
順應被統治的人民的意思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
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就是這個意思。
例如國際法上的「托巴原則(Tobar Doctrine)」認為依革命方式成立的政府,他國不得
予以承認,須該政府舉行大選,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後,才可以加以承認。
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綵,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對台灣被歸為中國的一省興高采烈。台灣
人民長期以來,尤其民主開放以後,不斷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
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的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管陳水扁於執政時一再強調「不宣
佈獨立」。最近選出的總管馬英九認為兩岸非兩國,台灣只是地區,反對台灣獨立,更不
在話下。也就是說,台灣人民六十多年來行使人民自決權的結果,不是如一些傳統獨派說
的,因所謂「人民的有效自決」而使台灣進化成國家。相反的,歷史事實在在說明台灣人
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請問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
能說這個賊非法占領這個人的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這個人把房子的產權給他,那個
人就同意照辦了,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
因此,在探討台灣的領土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六十多年來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占領
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
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10 09:57:00
贊,真臺獨必推
作者: aa789 (aa789)   2014-06-10 12:26:00
監票者+1sorry 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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