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235 (渡)
2014-06-14 12:49:50發現這篇沒人回,
公投參加過第一階段可以再參加第二階段,罷免不行
※ 引述《yduiy (奶茶)》之銘言:
: 借標題一問。
: 問題一:
: 其實在反核公投連署時就有這個疑問
: 現行公投法好像把公投案成案過程分成提案、連署與投票三個階段
: 請問參與了第一階段的提案之後,是不是可以參加第二階段的連署
: 就像是文中所說的情形?
: 另外想請問如果真的想要用寄的,掛號、限掛與雙掛號哪一個方式最可以確保信件送達?
: 問題二:
: 藉這個機會也提出關於割闌尾的疑問
: 現行選罷法好像也把罷免案成案過程分成提議、連署與投票三個階段
: 請問參與第一階段的提議之後是不是就不能參與第二階段的連署了?
: 選罷法第81條: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 無論如何我想我會參加第一階段的提案
: 謝謝各位的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