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應該要看一下另外一方的說法,所以跑去查了一下維基百科
,因為這不是我專業所以如果有誤請指出:
1. 開羅宣言的議定過程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2. 開羅宣言收錄於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美國對外關
係文件》中,表示美國國務院承認開羅宣言屬於外交條約
3. 日本投降時的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
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同盟國包括中美英蘇等九個國家和日本都在日
本降書上簽字,因此《開羅宣言》已經被中美英蘇日等國家承認,具有國
際法效力
4. 邱吉爾在國會質詢時是明白拒絕將Formosa交給「共產中國」,並非否
認《開羅宣言》
結論:開羅宣言雖然沒有人簽名,但是仍具國際法效力
其他:
1. 當時英國代表其實有建議將宣言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
由日本放棄」,不過因為中華民國代表抗議就沒改了
2. 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教授許慶雄:「台灣要獨立,為什麼要靠某一個條
約放棄了台灣、或者忘記把台灣交給某個國家,所以才能獨立?如果哪一天
條約當事國忽然想起,再重新議約把台灣交還給中國,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能
獨立了?」
以下開放大家打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