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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是這樣沒錯,但是旅館業就不是啊,《旅館業管理規則》27條
http://goo.gl/gT7hp4
第 27 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隨便Google就有警察去旅館破門的新聞:
《汽車旅館開毒趴 警突破門 13人嚇傻》 http://goo.gl/SGMxar
你要不要去幫這些人主張一下破門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