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板務討論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06-30 19:56:45
前言:
鬧版、挑釁等因為裁量空間過大
一直以來都是各版最容易引起爭議的版規之一
既然本版有心將此條具體化,那小魯哥我也略盡薄力分享一下想法!
第一部分為方便閱讀是以書寫版規的方式呈現,並未針對細部多加論述
如有不清楚的部分可於推文提問,我會補充我的構思過程。
第二部分是其他對版務的建議,也就是判例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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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鬧版」之基本定義
  「鬧版」是指某人反覆實行擾亂行為,致看版秩序受影響。
  亦即,鬧版之成立要件應有下列幾點:
  (一)某人(含分身ID)反覆推發文。
  (二)推發文之方式或其內容擾亂看版秩序。
     1、推發文之方式:
       _時間內重複進行發文,其平均字數低於_者視為擾亂看版秩序。
     2、推發文之內容:
       (1)重複推發文無關版旨或偏離原文章主題之內容。
       (2)重複推發內容相同之文。
  但為避免處罰範圍過度擴張,宜再以造成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響作為限縮。
  符合本條要件卻未使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之影響者,記予警告乙支(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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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形成制度
  鑑於版規必會留下裁量空間,為避免隨版主更迭造成版規解讀有所歧異,因此
  建議建立判例制度,將判例彙編入精華區中,並於版規中建立索引。
  (一)判例與版規具有相同之拘束力,但形成基礎並不相同。
     版規是來自於版意的體現,多為綱要式的內容,賦予版主裁量權決定。
     判例則是針對「特定個案」基於版規進行嚴謹的論述,充分呈現個案情
     境與類型,讓後繼者及版眾能有所依從。
     也就是說,引入判例制度,一方面能減少版主裁量空間,另一方面也減
     少版眾觸法的可能。同時判例彙編也能避免造成版規肥大難讀。
  (二)判例之作成與廢棄均須有二名以上之版主背書。
  (三)舉例見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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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例] 鬧版、看版秩序 2014.06.30
【裁判日期】2014.06.30
【主要爭點】鬧版需否以看版秩序受一定程度影響為必要?
【相關版規】本版版規第四條(2014.06.26版)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Ex2: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不計),
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判決對象】Hermes
【判決主文】Hermes雖於一小時內連續發文,但因未導致看版秩序受影響,故未達
      處罰標準。
【事實經過】Hermes於2014.06.30日18時04分、30分、52分於本版轉錄文章一篇、
      回文二篇。去除符號之平均字數為178字。
      觀Hermes三篇文章下之推文與回文,A篇引起諸多版眾與爭吵、B篇
      引起諸多版眾正評迴響、C篇則無版眾回應。(詳附件)
【判決理由】「鬧版」當以造成一定看版秩序受影響為必要,如未影響看版秩序仍
      以刑繩之,未免過於苛刻。畢竟版規之目的是在於維持看版秩序,既
      未影響看版秩序,何來懲處必要?
      查Hermes三篇文章皆屬同討論串,內文字數雖未達標準,但其言皆切
      合版旨與文章主題,加之版眾並未因其內文(自書部分)而產生過激
      之情緒反應,間有回應也未至使版上討論風氣趨於謾罵此類抑制討論
      之現象。
      故Hermes之行為顯未至影響看版秩序之程度,並無於予嚴處之必要。
【判決版主】HermesKing
【附議版主】HermesQueen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此這次開放討論板規第四條,原先這條是沒有範例的,
: 全然是由板工說了算,但因如此擔心沒有標準,所以評估板上情形,追加兩種範例。
: (紅色為追加部分)
: 第四條 鬧板
: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 Ex: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 Ex2: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不計),
: 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 因此老夫在此特予說明:
: 雖然板規是有範例在的,但這幾位使用者在連續發文之後,
: 並沒有影響板上討論風氣,亦無對板眾的情緒造成影響,
: 因此老夫主觀認定,這幾位板友並沒有鬧板意圖,故未判定幾位板友鬧板。
: 希望各位板友可以針對此條板規再提出一些完整而周詳的意見,以利老夫執行板務。
: 註:最近期末比較忙,有一些檢舉信尚未處理,請稍後,
: 在老夫工作結束後會立即處理,請各位板友見諒。
: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6-30 19:58:00
那累犯呢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20:00:00
既然是觀念那也就套用到現實好了那魏楊應該也是擾亂秩序吧 哪一天自焚應該也帶罪離去吧不對喔~身體已經不是他的了.一看就知道是違法他死了還是需認定,保險公司依據這理賠或不理賠台灣人還是太弱了整天都在考六法全書跟你說人生不必趕你就這樣帶動它們?你說六法全書是不是太跳針了呢?我覺得還很奇怪虛擬概念就不跟現實連結了?這裡話題都離題了意思聯絡這邊也不構成證據了六法全書又崩了還是問法院規定字數對不對吧請問六法大,這邊到底是不是算現實?那他們這樣寫有效嗎?真的阻礙人行使權利怎麼辦?所以六法大規定字數有沒有崩六法全書?還是說那是已經廢掉的舊中國法典?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30 20:59:00
恩 看了樓上的示範 我果然還是堅持我的訴求好了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20:59:00
總要確定六法大你怎麼適用?畢竟法普說給個指引蠻重要的我想也是知與不知關鍵點?是否?法普課本在這邊有離題嗎?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30 21:03:00
too long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4-06-30 22:32:00
推好文 H大是念法律的嗎 判決書寫起來很威的感覺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30 23:20:00
法普?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01 16:38:00
推H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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