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個人提出一些法理佐證。
: 法源依據如下:
: 大日本帝國時期
: 大日本帝國憲法
: 第1条大日本帝国ハ万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統治ス
: 大日本帝國是天皇所統治。
: 第4条天皇ハ国ノ元首ニシテ統治権ヲ総攬シ此ノ憲法ノ条規ニ依リ之ヲ行フ
: 天皇是國家元首
: 第13条天皇ハ戦ヲ宣シ和ヲ講シ及諸般ノ条約ヲ締結ス
: 天皇有宣戰、簽各種條約。
: 馬關條約 英文版
: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 desiring to restore the blessings of peace to their countries and subjects
: and to remove all cause for future complications, have named as their
: Plenipotentiari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
在過去國家被視為君王所有物的情況下,這樣寫是沒有問題的。
: 米英兩國ニ對スル宣戰ノ詔書
: http://miko.org/~uraki/kuon/furu/explain/column/geaw01.htm
: 麥克阿瑟 在東京灣投降儀式的發言 1945年9月2日
: 重光葵 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8QM31U-10
: 大日本帝國 被軍事佔領時期
: 日本天皇下詔書成立新日本(日本國) 1946年1月1日
: http://ppt.cc/wDDu
: 日本國 內閣總理 安倍晉三 任命書
: http://ppt.cc/bBtE
: 日本國 修憲草案(未定案)
: 原版
: 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
: 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 草案
: 天 皇 は 、 日 本 国 の 元 首 で あ り 、 日 本 国 及 び 日 本 国 民 統
: 合 の 象 徴 で あ っ て 、 そ の 地 位 は 、 主 権 の 存 す る 日 本 国 民 の
: 総 意 に 基 づ く
: http://www.jimin.jp/policy/policy_topics/pdf/seisaku-109.pdf
: 這邊只是要證明日本(JAPAN)是二元次的國家,國體與政體是分開的。
: 日本天皇是代表「JAPAN主權(國體)的擁有人」,日本天皇是沒有國籍並不需要對
: 國家效忠。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 萬國公法是什麼鳥法律?國際列強必須遵守。
: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台灣人。
: 想在台灣成立幾十個政體(國家)都可以,但是依然跳不出國體。
: 因為在萬國公法裡已經將各種「國體」限制範圍。
: http://www.constitution.org/vattel/vattel_01.htm
噗......
你在這裡引 Emer de Vattel 這個哲學家的書跟我說這是萬國公法?
這個連結裡的東西全部是 Emer de Vattel 的著作 Law of Nations 的內容,
你要跟我說一個哲學家寫的一本書竟然成為拘束全世界的「萬國公法」?
OK,謝謝你提供的資訊,
我總算搞懂台灣民政府那些人一直嚷嚷的「萬國公法」到底是甚麼東西了。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Droit des gens; ou,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
英文: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Law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to the Affairs of Nations and of Sovereigns
中譯:國家法;或「國家及君主之行為與事務所適用之自然法原則」
他也因為這本書聲名大噪,
並被波蘭國王奧古斯都三世 (Augustus III) 聘為法庭顧問。
所以,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不信?
我們來查線上自由圖書館: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2246/212414
書名:
Emer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with Three
Early Essays on the Origin and Nature of Natural Law and on Luxury (LF ed.)
[1797]
Emer de Vattel,國家法;或,國家及君主之行為與事務所適用之自
然法原則,附三篇談自然法之起源與本質及談奢華享樂的早期論文
編輯:Richard Whatmore、Béla Kapossy
作者:Emer de Vattel
然後呢,大家可以在上面開啟的書籍內容裡搜尋看看:
關鍵字:210 => §210. Colonies.
chejrk: 萬國公法 210 節殖民地
關鍵字:65 => §65. In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ies.
chejrk: 萬國公法 第65條 主權不可分割
關鍵字:69 => §69. Every true sovereignty is unalienable.
chejrk: 萬國公法 第69條 每個真實的主權是不可剝奪(轉讓)
哇!好神奇唷!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而且中譯本後來還被翻譯成日文(註 1),
並在幕末、明治時期對日本造成極大的影響。
註 1:堤殼士志『万国公法訳義』(萬國公法釋義)、
重野安繹「和訳万国公法」(和譯萬國公法)
註 2:話說我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台灣民政府的論述。
之前在找它口中的萬國公法時,
總是找到 Wheaton 的書(因為這本書的中譯名就是「萬國公法」),
根本沒有任何一部法典叫這名字。
感謝 chejrk 讓我知道,
原來萬國公法是有心人士給 Emer de Vattel 著作冠上的譯名,
而所謂的法條編號其實是文章節次。
但此人為什麼要用「萬國公法」這名字?
為什麼一本書的節次竟然會被解釋為法條的條次,
進而讓這本書的內容產生比國際條約還強大的效力?
相信此人說詞的朋友不妨仔細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