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作者: chejrk (kkman)   2014-07-15 01:55:19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 OK,美國已經終止對日本天皇的戰爭狀態。
: 終戰是對日本這個國家,不是對日本天皇這個人。
個人提出一些法理佐證。
法源依據如下:
大日本帝國時期
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1条大日本帝国ハ万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統治ス
   大日本帝國是天皇所統治。
第4条天皇ハ国ノ元首ニシテ統治権ヲ総攬シ此ノ憲法ノ条規ニ依リ之ヲ行フ
   天皇是國家元首
第13条天皇ハ戦ヲ宣シ和ヲ講シ及諸般ノ条約ヲ締結ス
   天皇有宣戰、簽各種條約。
馬關條約 英文版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desiring to restore the blessings of peace to their countries and subjects
and to remove all cause for future complications, have nam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
米英兩國ニ對スル宣戰ノ詔書
http://miko.org/~uraki/kuon/furu/explain/column/geaw01.htm
麥克阿瑟 在東京灣投降儀式的發言 1945年9月2日
重光葵 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8QM31U-10
大日本帝國 被軍事佔領時期
日本天皇下詔書成立新日本(日本國) 1946年1月1日
http://ppt.cc/wDDu
日本國 內閣總理 安倍晉三 任命書
http://ppt.cc/bBtE
日本國 修憲草案(未定案)
原版
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
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草案
天 皇 は 、 日 本 国 の 元 首 で あ り 、 日 本 国 及 び 日 本 国 民 統
合 の 象 徴 で あ っ て 、 そ の 地 位 は 、 主 権 の 存 す る 日 本 国 民 の
総 意 に 基 づ く
http://www.jimin.jp/policy/policy_topics/pdf/seisaku-109.pdf
這邊只是要證明日本(JAPAN)是二元次的國家,國體與政體是分開的。
日本天皇是代表「JAPAN主權(國體)的擁有人」,日本天皇是沒有國籍並不需要對
國家效忠。
接下來就是講為何「萬國公法」大於國際條約、國家憲法。
美國憲法 第一條第八項 明文規定
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http://www.ait.org.tw/zh/us-constitution.html
日本國憲法 第98條
日本国が締結した条約及び確立された国際法規は、これを誠実に遵守することを必要
とする。
(2) The treaties concluded by Japan and established laws of nations shall be
faithfully observed.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1.html#s10
萬國公法是什麼鳥法律?國際列強必須遵守。
以朝鮮、中國、台灣為範例。
中國
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
 政體  國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中國人。
朝鮮
北韓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政體           國體
南韓
Republic of Korea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朝鮮人。
假設以台灣(國體)為例子。
台灣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台灣共和國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台灣PTT共和國
Ptt's Republic of Taiwan
政體 國體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都是台灣人。
想在台灣成立幾十個政體(國家)都可以,但是依然跳不出國體。
因為在萬國公法裡已經將各種「國體」限制範圍。
http://www.constitution.org/vattel/vattel_01.htm
再回顧舊金山和約的內文。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用萬國公法看待之,很多問題就看得懂。
不過講到這邊,得要先取得共識「萬國公法」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
畢竟裡面講到主權權利與義務,還有主權的不可分割性。
不然光討論舊金山和約,可能沒交集。
用萬國公法看克里米亞與蘇格蘭,就很容易看懂差異在哪。
假設取得共識,萬國公法的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
先談第一部份 「台灣完整主權」是由日本人所建立。
請見下圖
http://ppt.cc/A50F
從荷蘭、大肚王國、西班牙、鄭成功,甚至馬關條約,都無台灣完整主權。
馬關條約,也只是割讓台灣六個屯墾區。台灣東部的高砂族(原住民),根本不受大清帝國
控制管轄,莫名其妙就被賣了。  真正原因:部落無國家主權概念。
故日本人花了10年的時間,才真正征服台灣全島及澎湖,建立台灣完整主權。
此時台灣是屬於殖民地。
第二部分 「台灣」是否符合 「萬國公法 第210節 殖民地」之條件?
When a nation takes possession of a distant country, and settles a colony
there, that country, though separated from the principal establishment, or
mother-country, naturally becomes a part of the state, equally with its ancient
possessions. Whenever, therefore, the political laws, or treaties, make no
distinction between them, every thing said of the territory of a nation, must
also extend to its colonies.
當一個國(nation)佔領遠方一塊土地(country),且設此地殖民地( colony ),在任何
時點如憲法(政治法律political laws 、條約treaties)延伸至此殖民地時.
它就自然而然成為此國(State)家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成為擁有之國(族)的領土.
1.大日本帝國有沒有對台灣實施內地延伸(同化)政策? 有
2.有讓台灣人參加大日本帝國議員? 有
(林獻堂 貴族院勅選議員)
3.大日本帝國的明治憲法有對台灣實施? 有 
(1945年4月1日 天皇下昭書給予台灣人參戰與參政權。)
 http://ppt.cc/5g~N
假設符合萬國公法 第210節 殖民地之條件。
台灣的國際地位,就從殖民地升格至日本(japan)國體的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同時適用萬國公法 第65條 In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ies.
主權不可分割
第69條 Every true sovereignty is unalienable.
每個真實的主權是不可剝奪(轉讓)
馬關條約
China (國體)cedes to Japan(國體)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 property public thereon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himonoseki01.htm
再回顧看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 2 章 領土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義大利條約 義大利放棄其非洲殖民地條款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
國際協議
Italy hereby renounces all rights, titles, and claims deriving from the mandate
system or from any undertaking given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and all special
rights of the Italian States in respect of any mandated territory.
奇怪,如果都是殖民地,怎麼會多一個claim?又怎麼沒複數+S?
簡單來說:在領土性質的情況下,主權權利可以放棄,但主權義務不可放棄。
a. 放棄all title” to” territory
在領土沒有指定移轉的情況下,所放棄的title to territory是指由「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或「主權主張(宣示)claims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因為佔領而享有之
「佔領享有權」。
b. 放棄all title” over” territory
此處之all title是指結合實質享受之「有效Title」,與實質擁有之「法理Title」而形成
「完整Title」。放棄”all title over territory”之說法,是使用於領土有被指定轉移
之情況,因此,其所放棄標的是「主權sovereignty」。
資料來源:
日本renounces(放棄)了台灣的什麼?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ri-ben-renouncesfang-qi-le-tai
此情況是建立在台灣是領土,而非殖民地。
如果認為是殖民地,那也請提出佐證。
如引用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第二項。
會與聯合國憲章 第107條 不適用二戰之敵對國 ,造成矛盾之處。
除非能提出佐證「台灣在二戰期間不屬於盟軍之敵對國。」
此議題只是想瞭解法理的差異性。
大日本帝國(政體)還在,有空會打一篇文章說明。
作者: majanliu (小心水母)   2014-07-15 02:52:00
台灣PTT共和國 XD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7-15 08:51:00
too 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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