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民主,自己守 自己的選票,自己顧
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與監票者聯盟將於16日早上十點於中選會前召開記者會,
共同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正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在推薦監票員方面,
賦予無黨籍候選人和政黨推薦候選人相同的權利。保障無黨籍身分參選的直轄市
長、縣(市)長候選人得以有資格推薦監票員進行全程監票工作。且要求修法增
列獨立於政黨推薦監票員之外的「公民監票員」制度,並開放所有滿足最低年齡
及智識條件之公民報名參加遴選,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參政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賦與公民的參政權。在這
之中,選舉權是臺灣民眾最常行使、最熟悉的權利。而選舉作為依民意遴選公僕
的主要程序,其制度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具有無可否認的重要性,因此觀
選制度的完備,以及監票員開放公民參與,乃是防堵選舉舞弊的措施之一。
然而,臺灣現行的選舉制度卻對這項極為重要的防弊措施設下諸多不合理限
制。就以年底將舉行的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
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該法所規定的監察員就是監票員。
換句話說,在年底的直轄市、縣市首長選舉中,只有在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
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而且在相關選區有推薦候
選人的政黨才能推薦監票員。因此,所有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的直轄市長、縣(市)
長候選人都沒有資格推薦監票員進行全程監票工作。我們可以理解國家為了促進
政黨政治的發展,所以在選舉相關法制上作出有利於政黨的規定。但相較於政黨
推薦候選人,無黨籍候選人在各方面原本就已經居於劣勢,且兩者的差異已經足
以促成政黨政治的發展。因此,實在沒有必要在推薦監票員的資格上再做出不利
於無黨籍候選人的限制。此外,不論是參選資格、選舉期間所負義務、繳付的保
證金金額等,無黨籍候選人與政黨推薦候選人皆無差異,選罷法剝奪無黨籍直轄
市長、縣市長候選人推薦監票員的權利,恐怕已經侵害到無黨籍候選人受憲法保
障的平等權。
除此之外,從選舉對公民具有的重要性以及公民監督政府的角度,除實際參
與選舉的候選人之外,所有公民也都與選舉結果有切身關係,公民當然也應該要
有全程監督選舉作業的權利。但在現行規定中,只有在候選人推薦的監票員人數
不足二名時,公民才有機會擔任監票員。且現行法令又將選委會可遴選的公民限
定為「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以及判斷標準
不明的「地方公正人士」,使得一般公民擔任監票員的機會被進一步壓縮。
因此,基於促進公民參與的角度,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與監票者聯盟呼籲立法
院儘速在選罷法中增列獨立於政黨推薦監票員之外的「公民監票員」制度,並開
放所有滿足最低年齡及智識條件之公民報名參加遴選。
由於監票者聯盟將在年底進行全國性監票活動,在修法完成之前,為配合現
行監票員之推薦規定,本聯盟必須與有資格推薦監票員的政黨合作。為此,監票
者聯盟已於七月二日正式發函給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及台灣團結聯
盟等政黨,邀請各政黨提供部分推薦名額給本聯盟的公民志工使用。截至目前為
止,民主進步黨已正式回覆同意提供名額、親民黨中央黨部則於七月九日來電婉
拒。至於中國國民黨及台灣團結聯盟則仍無回應。
選督盟鄭重呼籲尚未回應的政黨儘快給予正面答覆,並期盼已婉拒合作的政
黨能就此事再行評估。而監票者聯盟召集人黃聖峰表示,從國民主權的角度,若
政黨願意在法律尚未完備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權利與公民分享,可讓民眾清楚地感
受到政黨與人民是站在一起的、政黨的思想是進步的,而且政黨願意在法制不健
全的情況下採取適當的行動減少既有規定的弊害。就回應民眾確保選舉品質的期
待,所有自詡為民意代言人的政黨實責無旁貸。
最後,在修法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之前,本聯盟也呼籲各縣市選委會在
依相關法令遴選補充監票員時,能採取公開招募之方式以提高公民參與程度、讓
臺灣的選舉品質能進一步提升。
訴求:
1. 修改選罷法,給予所有候選人公平推薦監票員的機會。
2. 修改選罷法,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
3. 呼籲各縣市選務機關以公開招募方式遴選補充監票員。
記者會訊息
時間:7月16日早上十點
地點:中選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