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者Julian Ku(古舉倫)上週在外交官認為美日協防台灣不合法的文章,有人就美國
(和日本)政府立場提出反駁,原文:http://ppt.cc/6enq
古舉倫在其最近兩篇發表在外交官上的文章中表示,中國侵台是合法的,而且美日都承認台
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突顯了他對美國對於台灣和其國際地位的政策缺乏認識。 古強調:
『我知道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但我不認為我對這些歷史性國際文件有任何誤解,1.美國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且美國接受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2.日本承
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代表政府(見1972年中日聯合公報),且日本接受台灣是中國一部
分的說法。沒錯,他們都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他們都明白表示,中國
是包含台灣的單一法律實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該法律實體的唯一政府』
事實上,這問題不複雜,還頗簡單:美國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不管是任何版本的
中國。 相反地,美國的立場是台灣地位未定,此未定狀態已超過一甲子。
美國的台灣政策揭櫫於許多學術性暢銷書,文章,以及美國政府刊物,大家都看得到。 比方
說,在國會研究服務關於美國對台政策最近的文件中,兩位專家Shirley Kan and Wayne
Morrison 簡單扼要地定義美方政策為:
『美國有它自己的一個中國政策(對比中國的一中原則)以及對台灣地位的立場。美國既不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也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
這政策主張源自1950年,美方提出未定論作為對中國介入韓戰的回應,且時任總統杜魯門在
該年6月27和12月27日的聲明中都有明白表示,後者如下: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把滿州,台灣和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目的。 該宣言跟其他戰時宣言
,如雅爾達和波茨坦一樣,美國政府的立場,認為該宣言應該以考量所有相關因素的最終和
平解決方式來處理。 … 此外,美國相信如開羅宣言此等戰時宣言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來
考量,因為聯合國憲章的強制力高於其他國際協議。』
此認知把開羅宣言置於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之下,且主導了美國於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
的態度。 該條約的 Chapter 2, Article 2, Section B說日本放棄其對台澎的一切權利,
名稱和主張。 該條約並沒有說日本二戰前得到領土所依據的條約是無效的,著實打了PRC
和ROC一巴掌,因為PRC和ROC都宣稱在1943年ROC宣佈單方面廢止『永久割台』的馬關條約
後,台灣已回歸ROC。 舊金山和約也沒有明述台灣主權狀態,而只是把這個問題留待後續解
決,然而60年過去了,目前仍然無解。
令人難過的是,民眾對此問題的困惑很常見,而這一切起因於尼克森總統。一直到1971年之
前,美國國務院每年都會在國會聲明美國視台灣地位為未定。如同許多美國決策者,只想出
賣台灣以獲取PRC給予的短暫好處,尼克森私下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說『只要我還
在權位,就不會再有台灣地位未定的聲明』,自此美方立場轉趨低調,至少國務院是這樣做
。今天如果你問美國外交官員台灣地位是?他可能會給你一個包括一中,三公報,台灣關係
法等等東西的答案,但你卻不懂他在說什麼。
這種不明確性導致很多人像古舉倫一樣有困惑,不過它倒也讓美方外交官員在面對北京時
少了很多麻煩。
儘管沒有公開反覆宣示,台灣地位未定的政策仍然存在。在2007年,時任ROC(台灣)總統陳
水扁寫了封信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要求入聯,潘回覆說2758號決議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事實則否)。美日和其他若干國家告知潘,這不是他們的立場而且對他們而言,台灣地位
實屬未定。此外,在美國此一政策每天都在實踐,台灣新娘歸化美籍時,她的出生地註明的
是台灣,不是中國,美國政府發的歸化證明上顯示台灣為該申請人原國籍,美國公民及移民
服務局發的證書上不會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中國台灣,或是中華民國台灣等用詞。
因此,古舉倫的評論說『對這段話我們可以各自解讀,但讓我們回歸最原始的解讀吧』讓人
相當吃驚,古作為國際法專家似乎不了解美國和日本跟中國的聯合公報所用的文字都是經
過精挑細選,並經過反覆檢視而成的,藉此以符合各方需求。中美上海公報的用意在於美國
『認識到』中國要台灣,但美國不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一措詞支持美國長久以來對
於美台關係的『戰略模糊』,這部分古舉倫好像也沒注意到。
華府(和東京)的台灣地位未定政策有其重要性:它給予美國介入PRC攻台的合法及道德基礎
。由於台灣地位未定,任何PRC攻擊都是違反聯合國憲章。憲章訴求自決和民主自治(73條)
和領土去殖民化(聯合國去殖民宣言),並要求任何國家不得使用武力解決爭端。因此,PRC
不能宣稱台灣人民是分離份子就合法侵台。台灣人是一群國際法邊緣的人民,亟待世界
各國了解他們對於建立獨立民主台灣的渴望。
※ 引述《oxasshole ()》之銘言:
: 一個美國(華人)國際法學者Julian Ku(好像在台灣)在外交官<The diplomat>回應之前
外
: 交官關於日本集體自衛權的文章http://ppt.cc/-Sg8 (作者認為日本會防衛台灣)
: 此文title是Why defending Taiwan is illegal.
: 原文:http://thediplomat.com/2014/07/why-defending-taiwan-is-illegal/
: 作者的切入點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集體自衛權,他認為儘管日本防衛台灣或合於自身
憲?
: ,但於現行國際法不符,因為台灣非國家,非聯合國會員國,美日也都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
分
: 如此防衛台灣之舉,有干涉內政和侵害領土完整之嫌,即違反了國際法
: 剛好看到中評社有部分翻譯,http://ppt.cc/ukb5
: 中評社香港7月15日電(記者 黃博寧編譯報道)美國紐約州霍夫斯特拉大學(Hofstra
: University)法學教授古舉倫(Julian Ku,音譯)在國際法博客Opinio Juris評論日
本
: 網絡雜誌外交官扎卡里歲竻J(Zachary Keck)關於“日本解禁自衛權後如何能幫助台
灣
: ”的文章。該文章亦於12日轉載於日本《外交官》網絡雜誌。文章認為,根據現行國際
法
: ,日本即使“解禁自衛權”離在日本可以在“中國侵犯台灣時幫助防衛台灣”也還距離
甚
: 遠,因為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同理,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衛承諾,也是自相矛
盾
: 的。在堅守現行國際法的框架下,日本和美國都不能對台灣提供防衛方面的幫助。文章
摘
: 編如下:
: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解釋憲法,解禁集體自衛權後,可以日本幫助台灣抵禦來自大
陸
: 的“侵略”。然而,這種觀點有明顯的問題。可以確定,幫助台灣抵禦大陸是幾乎所有
國
: 際法都禁止的。
: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釋憲後雖然仍不能在國際法框架下行使完全的集體自衛權,但
允
: 許日本軍隊在盟友受到威脅的時候提供幫助。凱克認為,即使在狹義的“集體自衛權”
下
: ,日本仍然可能協助台灣抵禦來自”中國的侵略”。
:
: 作者認為,也許日本憲法可以把對台灣的“侵略”解釋成對日本的威脅。然而,這
一
: 理論在國際法中是有破綻的。在國際法中,即使台灣當局請求幫助,日本也不能在沒有
北
: 京認可的情況下對台灣使用武力。聯合國憲章51條只授權對聯合國認可的成員國實施集
體
: 自衛權。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更何況,日本認可北京代表中國政府,更承認台灣是中
國
: 的一部份。
: 除非日本能宣稱對台灣的進攻引發了日本的自衛權,又除非“中國的入侵”可以用
人
: 道主義之名干涉,否則就是日本武力侵害中國的領土完整,而這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只
有
: 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日本才可能對其實施集體自衛權。而即使前者的條件達到也不完
全
: 滿足國際法之相關要求,因為日本單方面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仍然不必然能夠滿足國際
法
: 這個推論也同樣適用於美國。從法律角度而言,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衛承諾是自相矛
盾
: 的:
: 如果台灣宣佈獨立,美國已經表達過不會考慮同台灣一起對抗中國大陸的意願。雖
然
: 從某種角度看,(如果台灣宣佈獨立),那麼一個國家(中國)侵略另外一個國家(台灣)
是
: 違(國際)法的。
: 如果台灣維持現狀,在不宣佈獨立的情況下,北京“侵略”台灣,美國表明過會幫
助
: 台灣協防之意。可這是中國用武力平息領土(台灣)內的叛亂,幾乎可以肯定是合法的。
: 綜上,日本和美國都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情況下承諾幫助協防台灣。然而,這樣的
法
: 律卻滿足美國的政策需求,最大可能的避免了與中國軍隊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同時也反
映
: 出,聯合國憲章中關於使用武力的規定,對北京與台北發生衝突時日本和美國的行動關
聯
: 度不大。
: 此文引來一陣撻伐,英國諾丁漢大學台灣研究博士候選人廷米賀撰文反駁其論點
: Why defending Taiwan is NOT illegal
: http://thediplomat.com/2014/07/why-defending-taiwan-is-not-illegal/
: 原文作者Julian Ku也又寫了一篇回應
: International law is Taiwan's enemy
: http://thediplomat.com/2014/07/international-law-is-taiwans-enemy/
: 依作者的論點來看,若純論國際法,似乎台灣獨立和入聯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