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則新聞 開始覺得好亂
到底王丹出入境的問題 是要依據哪些法規或條約?
目前看來 入境台灣能參照的法規條約有這些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難民地位公約暨難民地位議定書
那出境美國呢?
這篇新聞 王丹事件/律師:缺回美證 無法登機離美 中有提到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837081.shtml
熟悉美國移民法律事務的張先政表示,大陸民運人士王丹持有美國綠卡,但光持綠卡無法
進行國際旅行,未持護照等旅遊證件的旅客,航空公司將不允許登機。
他說,綠卡持有人必須送交I-131表格,申請再入境或難民身分的旅遊證件,美國運輸安
全局(TSA)人員在機場處理國際旅客,沒有護照、旅遊證件或再入境許可(回美證)等
證件者,將無法放行通關登機。
那是代表王丹連出境美國都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