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許玉秀專文:看見並排除人權障礙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08-20 17:16:39
試著換個形式分享文章,沒有結論,只有問題。
本文想想:
 一、在法律之外--價值(如:人權)與依「法」行政
 二、家庭的意義--婚姻平權、非男女夫妻的收養限制
附註:本文有點長,所以沒有全文轉錄,有興趣的請點選文章連結閱讀。
tag.性別平權、同性婚姻與收養、依法行政、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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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專文:看見並排除人權障礙 | 風傳媒 http://bit.ly/1oOBoIb
許玉秀 2014年08月14日 05:59
同性婚及同性伴侶收養子女釋憲案的判決公布之後,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簡稱
同家會)捎來訊息,說了下面的故事:有一對女同志伴侶A、B在加拿大做人工生殖,
B的卵加捐贈者的精子,由B懷孕生產,生下2個小孩,目前已經3歲。A雖與孩子無血
緣,但一直陪伴B進行人工生殖,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共同撫育小孩,在加拿大
登記為「雙親」。但回國之後,加拿大的身分登記,不被我國戶政機關承認,A曾經
謀求透過收養的方式,想成為小孩法律上的家長,但被臺北市社會局以礙於法令為由
拒絕。
這個已經共同生活15年的同志家庭,不能擁有法律上父、母身分,作為家庭主要經濟
支柱的實質家長,難免覺得如此長久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卻不能讓對方的小孩與自己
的關係,獲得法律保障,總有「不能擁有妳的孩子」的分別和焦慮,這種焦慮難免侵
蝕家庭間的信任感,身為照顧家庭的人,特別是有責任感的照顧者,自然希望能讓彼
此關係正名,好讓孩子能在一個有信任感和安全感的家庭成長,這也才應該是生養子
女的初衷。
這個故事讓我想起法庭審理過程浮現的一個提問和一個場景。究竟是法律規定有所限
制,或行政主管機關不當適用法規?針對這個提問的討論,當然在一開始就出現,而
在最後的討論階段,關於收養的限制,也出現這樣的說法:現行民法並沒有禁止單親
收養,還有模擬大法官舉親身經驗,說明實際上也可以單親收養。
民法沒有說未婚的人不能收養子女,但是行政主管機關顯然可以透過收養條件優劣的
預設,讓收養機制運作成一套可能充滿各種歧視的機制。
組織家庭權理應納入明文列舉的人權清單
每個個體的價值,只有在和其他個體的互動當中,才可能顯現。家庭是單一個體社會
化的開始,每個個體和他人的連結,開始確立作為人的價值、形塑人格、發展生命,
都是從進入家庭開始。不管是哪一種型態的家庭,沒有家庭,其實開發不了個人的生
命價值,此所以組織家庭權根本不可能不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我國憲法竟然沒有將組織家庭權放在明文列舉的人權清單,是一個殊難想像的立憲瑕
疵。(將家庭權納入結社權,也算排除這個瑕疵的方法之一。參考模憲判2李念祖大
法官意見書)司法院大法官因此援用憲法第22條保障組織家庭權,並不是比較劣位的
保障(關於如何適用憲法第22條,參考釋字第689號解釋本人意見書壹、一、(二))。
進入家庭的方式,可能是自然的生產事實,也可能是透過收養程序。不管是透過自然
的生產,或是透過收養程序,被生產或收養的個體,都同時是組成家庭的主體。在一
個想生養子女的家庭,有了子女之後,讓子女能夠順利成長,(應該)成為這個家庭
最重要的任務,所以要保障有子女的家庭,當然應該從子女最佳利益出發。那麼特別
認為未婚、單親不利子女成長的人,對於想要締結婚姻、想要給子女雙親家庭的願望
,顯然更應該給予支持。
公權力的任務:不製造人權障礙,積極排除人權障礙
有機會服務公職,執行公權力的人,多半經過國家考試的高度競爭。姑不論考試制度
的鑑別能力如何,經過國家考試測驗的人,對於各種法律規範的理解和反應,必然具
有一定程度的敏銳度。只是敏銳度應該放在何處?
所有法律規範所要描述的,都應該是人民期待的人權空間。不管是掌握立法權的人、
掌握行政權的人或掌握司法權的人,他們被期待發揮的敏銳度,應該在於察覺規範中
的人權障礙。
組織政府的目的,在於為人民解決問題,公權力面對人民來尋求幫忙,難道不應該努
力讓自己不必只是雙手一攤?有誠意解決問題的公權力,何妨認真考慮模擬憲法法庭
或當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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