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交通部101/11/27 針對南鐵地下化回覆全文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8-25 16:18:00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3. 「徵用」土地係供臨時使用,依據前項規劃案核定內容,在現有軌道東側
: 以明挖覆蓋工法施作地下隧道,依鐵路法第七條:「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
: 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故該地下隧道用地係以徵收方式辦理,並無
: 徵用問題。
: 3. 臺南鐵路地下化範圍約 8.23 公里,隧道上方覆土深度由引道段(0公尺)到隧
: 道最深處(約 9 公尺),深度均不符潛盾隧道施工安全所需(潛盾至少需 13.
: 5 公尺),尤其要在鐵路行車路線下方施做潛盾隧道,出發井及到達井皆無法
: 施做,因此無論採用潛盾工法或明挖覆蓋工法,鐵路地下化隧道都必須在既
: 有鐵路旁施做,現有鐵路用地不足,則依鐵路法第七條:「鐵路需用土地,
: 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故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須徵收土
: 地以進行施工。
  感謝 olctw 花時間提供這資訊。
    關於施工技術部分,這份文件裡的內容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施工技術
  方面,台南鐵路地下化選擇明挖覆蓋工法而非潛盾工法我沒有甚麼意見。
    畢竟,既然在施工的同時原有鐵路仍必須維持正常運作,則鐵路的安全運
  行自然是選擇工法時最優先要顧及的項目。
  
    不過,我對於文中以鐵路法第七條為依據,說「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
  須徵收土地已進行施工」,個人不表贊同。
    原因在於鐵路法在這裡的用語是「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在法律用語上,「得」表達的意思是:可以。
但 可以≠必須
可以≠只能
可以≠應該
在法律上,如果要表達必須、只能、應該,會使用應這個字。
所以,鐵路法第九條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
     「鐵路需用土地,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而不是
 「鐵路需用土地,必須、只能、應該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所以,台南鐵路地下化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所需用地。
  但也可以不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改以徵用或其他方式進行。
   換句話說,就算依鐵路法的規定,也不是像交通部在這份公文中所表達
  的那樣「除了徵收之別無他法」。鐵路法只說你可以徵收,並沒說你必須、
  只能、應該要徵收!而且鐵路法根本沒禁止你運用徵用或其他方法啊!
政府究竟是憑甚麼排除徵收以外的方法呢?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這個議題並沒有深入研究,對於
  要採行何種工法也沒有特定立場,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
    而在到底能不能為了鐵路地下化徵收土地這個問題上,我認為如果除了徵
  收土地之外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那就在給予適當補償後徵收。但如果除了
  徵收之外還有其他方法,那就應該盡可能避免徵收,因為徵收會永久剝奪人民
  的財產權。徵收只能是最後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Anyway,會回這篇,純粹是看到交通部在解釋鐵路法第七條時欺負不懂法
  律的人,所以覺得很不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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