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問題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9-18 13:52:05
這是顧立雄在fb發言
昨(28)日三讀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關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提撥部分之罰鍰、罰金以及不當利得等收入用來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補助相關消費
訴訟、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此一修法應給予肯定。
按照原本我個人、幾位律師、學者與尤美女委員討論後提出的草案設計,是將違反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罰鍰收入「全數專款專用」提撥作為基金來源,且基金用途尚包含受害者補償
。我們的初衷很簡單,因為所有的食安事件中,政府或多或少有失職之處,當然不能以受
害者自居,所以相關的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應該用在受害的消費者身上,而不是納入
國庫。但因主管機關對於上開想法有疑慮,折衝後的結論,最終並未嚴格限制專款專用(
得提撥「部分」),也無法將基金作為受害者補償之用。我認為這裡還有努力的空間。
這次修法備受關注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最終還是未能獲得朝野共識,對此我深感遺
憾。所謂「舉證責任倒置」,並非是為食安問題而獨創,不僅早有相關立法,例如民法第
191條之1、之3規定,而且在保險、醫療或金融等領域訴訟事件,都有為了保障因資訊不
對稱而相對弱勢一方的權益,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判決先例;況且,如果仔細瞭解
原本的草案就會清楚,因為要件明白規定,只有當業者違反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15條
之1規定,也就是有摻偽、假冒或標示不實等違法行為時,才會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
。換句話說,只要業者完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就沒有所謂因為難以舉證而敗訴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著手,比起一昧重罰,或許才是嚇阻不肖業者的最好方法。
到頭來,其實問題還是回到政府究竟有沒有真心要替民眾吃的健康把關!我們能不能信賴
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弱勢的消費者!
看來是沒有
※ 引述《jinyih (山巔之月)》之銘言:
: 不知能不能在這裡發問,有違版規請告知 Orz
: 今天某位政黨支持傾向對立的同事在臉書分享以下連結
: http://twly.herokuapp.com/vote/08-04-YS-11-013/
: 意思是綠營立委阻擾(投反對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要大家慎選支持對象,
: 看了一下表決內容描述如下:
: 要求行政院迅即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不法業者的罰鍰、罰金、不當利得等收入作為來
: 源,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以補助受害消費者團體訴訟、食品健康風險評估及特定食
: 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至於中盤商與上游廠商之交易糾紛事宜,應尋
: 求民法途徑解決,由上游廠商付賠償責任,不宜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負擔。是否有當?敬
: 請公決
: 小妹愚昧,想請教這個修正內容有何不妥?
: 為何會令在野立委群起反對呢?
: 我需要確認支持的代議士們不是為反對而反對,而是真正在為民眾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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