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14-09-23 21:33:20
『......張男供稱,他在決定殺害林女後,就開始思考該用什麼工具,此時突然想到鄭捷
持刀在捷運瘋狂砍人,於是決定用跟鄭捷同款刀器殺害女友後再自殺,他還學鄭捷到松青
超市買刀。』(蘋果:http://ppt.cc/1qdT)
當初媒體把鄭捷的案子報的鉅細靡遺,連在哪邊買刀都報出來。信誓旦旦的說是為了公共
利益,現在回頭一看,根本是在製造公害吧?
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重點應該是「罪行」。犯罪者的人生(國小愛上哪個同學、家庭有
誰、如何準備行兇...)不應該是公眾指認的對象。我個人覺得連全名報出來都嫌多了。
一來,這樣的報導會造成模仿的效果,對類似處境的人有「教戰手冊」的意義。這次的事
件應該已經充分顯示了這點。
二來,如果事後證明是冤、假、錯案,新聞卻已經對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
回復的傷害。而且不論犯行屬實與否,鋪天蓋地的報導也讓我們喪失了(盡可能)修復雙
方家庭的機會。
最後,轉一篇文章:
【當孩子成為殺人兇手,挪威、英國反應大不同】
1. http://ppt.cc/kFwT
2. http://ppt.cc/U6wu
3. http://ppt.cc/hN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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