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這個標題問一下
剛看到這串討論後去查了一下規定 然後還是不太明白
1. 居留 跟 長期居留 有甚麼不一樣嗎?
在 入出國及移民法 只有定義居留(6個月以上)或永久居留 而沒有長期居留
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似乎也沒再另外定義這兩者
2. 如果修法通過 陸生的狀態變成居留
那當他們在台灣念兩年書(並每年居住滿183天)後 是會變成
a. 因為不算長期居留 所以不能申請定居
b. 算長期居留 可以申請定居
3. 哪種情況下中國大陸人民可以申請長期居留?
參考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大致上來說 是不是要有傑出成就或某些專業技術 才能申請長期居留?
4. 假設3成立
是不是只要政府認定這個人對台灣經濟有幫助 就可以發給他長期居留?
然後這個人長期居留滿兩年後 可以申請定居並取得戶籍?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如果今天審核的人判斷標準放很寬)
連結中有提到半導體人才 如果中國大陸人民是電機系學/碩/博士
而又因為半導體業是台灣重點產業
那政府可以因為這樣 而通過他的長期居留申請
5. 這個傑出成就或某些專業技術 是否有明確的判斷依據? 還是自由心證?
想請教這些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