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史上最速槍決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5-15 12:14:11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噓 sincere77: 你給了政府不顧程序就把鄭捷執行的權力,同時也就給了 05/15 0
2:09
: : → sincere77: 他可以不執行其他犯人的權力 05/15 0
2:09
: To sincrer77:
: 你知道廢盟當時是力挺王清峰"拒簽"的嗎?
: 我就是因為這樣才開始反廢盟的,他們憑什麼給法務部長"不執行的權力"?
: 願閣下有以教我。
: 對了,當時這樣做的主導者我還是要再說一遍,是國民黨黨工吳志光...
之前一直在八卦版回覆,
但老實說只能得到叫囂跟謾罵,
所以嚐試來這裡看看有沒有對話的可能,
順便驗證一下自己的思考有沒有問題。
王清峰不簽死刑執行令,
符合廢死聯盟的主張,當然會支持,
不過,後來王也因為民意跟輿論下台。
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一個民間團體「給部長權力」。
是我們的死刑執行標準一直都很「人治」,
而這個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是的,就在那個法務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
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上述要點要求最高檢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雖然也附了一個看似具體的核對表,
好像可以對審核結果加以檢驗。
然而這畢竟只是個內規,
因此這份核對表的內容亦不會對外公開,
且要點就所謂審核的程序並沒有具體的規範,
所以如何審核,應否受公正第三人的檢驗,
就變成可以「上下其手」之處。
例如最高檢跟法務部大可函詢被告辯護律師的意見,
再訂個半年一年的會議通知,
反正還在「審核中」,
自然就可以延後執行時間,
也有正當理由。
但反過來說,
最高檢與法務部也可以如這次執行般神速審核,
不通知辯護律師亦無問題,
反正沒有規範,所以沒有違背規範之虞。
(最高檢4/26才收到最高院移送之卷證,顏大和總長說要三~五天才審完送法務部,
法務部也要審核後才能令准,令准後再送回最高檢,
最高檢則轉送高檢署執行科,
執行科檢察官規範上亦有三天審核與執行的期限,
但以上程序都高速地在5/10完成,以工作日計算,不到兩個禮拜。)
好,即便我們相信,最高檢與法務部有一套對於死刑審核的嚴格機制,
但要點之內,
並沒有說明法務部長於審核通過後,「應」執行死刑,
所以即便審核完,也無法強制部長簽死刑執行令。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5 12:31:00
不簽一直壓著才奇怪,前面三審都跑完,有什麼理由不簽?如果不簽不執行那應該要改成:"審核死刑案件「不」執行實施要點"不是只有部長決定,而是跑完所有承辦人的簽章,最後一個章有部長簽章我其實在mshang的回文中有回到如附件二:http://mojlaw.moj.gov.tw/inc/GetLawFile.ashx?FileId=1681這個要想辦法先把要不要廢死議題交付公投!之後就照著走拿15%的民意強姦85%的民意,我一直覺得很有事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6-05-15 14:42:00
日本的措施就別提,和台灣一般拙劣但反過來說,台灣現在沒有廢死的民意,正正就是因為認為現時公家機關制定和執行規則都沒有任何連貫可循之處,所以乾脆高呼唯一死刑,以令法官有清楚的指示。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5-15 19:31:00
我認為廢盟不該挺王清峰的作為,不知您意見如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5-16 00:24:00
其實我覺得這邊點了一個重點,就是「部長想簽就簽」的人治otz
作者: yudi1991   2016-05-16 07:36:00
推,應該要明確規範才不會變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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