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新聞標題】把外館隨從當家中幫傭 馬志綱遭北市罰30萬
【完整內文】勞動局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對馬家開罰30萬元。
取自勞動局網站
2016年05月18日17:36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日前開記者會踢爆冠德集團二代馬志綱疑似勾結外館公使,
把受僱於多明尼加大使的菲律賓籍移工帶回家幫傭帶小孩。
北市勞動局今表示,本案經調查後確認馬家有容留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因此依《就業服務法》重罰30萬元,至於多明尼加大使部分,因公使身分特殊,
加上行政機關屬外交部,勞動局已在4月15日行文外交部看如何處理後續,
但目前外交部尚未回覆。
勞動局表示,今年2月就接獲勞動部交查本案,
之後在2月24日及3月15日分別製作外勞及冠德公司馬家筆錄,據外勞指稱,
自己在馬家工作2年多,根本從未進入公使家工作,在工作約滿前,
她希望僱主能支付最新公告家事外勞薪資1萬7000元,而非舊約1萬5840元,
但僱主不同意,還將她在2月14日遣返回國。
勞動局表示,外勞不滿自己權益受損,在2月14日當天求助於勞工團體,
才意外揭發處此案,最後勞動局展開調查,認定馬志綱家有容留外國人工作之事實,
開罰30萬新台幣。
至於公使部分是否可依《就業服務法》「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論處,勞動局表示,
依據《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
外籍隨從是受僱專於各國駐華使領館,不能供他人使用,
多明尼加公使確實已違反規定,但因外交公使身份特殊,為慎重起見已發文外交部,
但對方至今尚未回覆。
但勞動局長賴香伶認為,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6條,
豁免只限於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而就業服務法為行政罰,
應該還是該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
勞動局最後強調,相較我國申請外籍幫傭規定,外交公使申請外籍隨從確實比較寬鬆,
只需提出申請即可,易開方便之門引進外勞,
特別是駐華使領館及豪宅均是一般人難以進入的地方,
此案要不是外籍勞工主動揭發根本不會曝光,因此也呼籲外交部及勞動部,
應正視此管制漏洞,研擬相關管理辦法。
(陳思豪/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18/864698/
【備註心得】這種人還可以當外交官?丟臉丟到外國去囉。
連要求合法的 17K 都吝嗇成這樣?這些有錢有權的人嘴臉真的是有夠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