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請參照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589
最近這篇文章(以下稱為原文)很熱門。此文強烈的抨擊2016/06 DPP政府
推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並被大量引用。
原文的結論有以下三點:
1.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勞工每年總工時增加56小時。
2. 每週增訂一天「休息日」而非「例假日」,
休息日雇主仍可要求勞工加班,全體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成為空談。
(公務員則享有每週兩天「例假日」)
3.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改惡」,新的計算方式低於過去法定標準。
使加班勞工可依法領到的加班費減少,讓雇主有更高誘因
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勞工總工時也將進一步增加。
乍看之下似乎有點道理,但是拿法條來對照過後,
卻發現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1. 原文結論第一點,是很直觀的:
"每日工時8hr,有七天國定假必須上班,所以多了56hr。"
但是勞基法現行規定,是每週至少一日例假。
也就是不考慮加班的前提下每週至多可上班六日;
草案規定則是每週為一例假、一休息日,
一樣不考慮加班的前提下每週至多僅可上班五日。
換言之,勞基法現行規定與草案規定的休假方式比較如下:
(以一年52週計算)
現行規定 52日例假 + 共通國定假日(年假等) + 7日額外國定假
草案規定 52日例假 + 共通國定假日(年假等) + 52日休息日
簡單一比就知道,一樣不加班的前提下,
草案規定是52日休息日取代7日額外國定假。
所以照原文論點的理路,應該要這樣講才對:
"每日工時8hr,有52日休息日,扣掉七天國定假,所以少了360hr。"
只說少了七天國定假所以工時增加,卻不提多了52日休息日。
這顯然是標準不一。
2. 原文結論第二點,在考慮加班的前提下,
其實不論7日額外國定假或52日休息日,都一樣可以加班;
並不是只有52日休息日可以加班。
現行條文: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只說52日休息日可以加班,卻不提7日額外國定假也可以加班,
這顯然是標準不一。
3. 原文結論第三點,就待遇的部分
比較上開現行規定國定假日加班與草案休息日加班。
其實兩者都是加倍發給,並沒有差異。
原文在比較草案休息日加班待遇的時候,引述了不同觀點解釋現行的待遇標準:
月薪/30天 * 8小時 = 30,000/240 = 125元/小時
(2小時 * 1.33 * 125元)+(6 * 1.66 *125)= 1,577.5元【A.合法計算】
(2小時 * 0.33 * 125元)+(6 * 0.66 *125)= 577.5元 【B.勞動部違法解釋】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C.實務上常見】
原文並沒有試算草案休息日加班的金額,直接就下了結論。
根本沒有做比較,就陳述比較後的結果,這是嚴重的邏輯跳躍謬誤。
現就原文所列舉的三個標準作試算。
一樣假定月薪/30天 * 8小時 = 30,000/240 = 125元/小時。
假設採用標準A,其基礎是月薪不包含假日,加班時數應單獨額外給薪。
【A.合法計算】
現行試算額 (2小時 * 1.33 * 125元)+(6 * 1.66 *125)= 1,577.5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2.00 * 125元 = 2,000.0元
假設採用標準B,其基礎是月薪包含假日,加班時數只需支付加給之部分。
【B.勞動部違法解釋】
現行試算額 (2小時 * 0.33 * 125元)+(6 * 0.66 *125)= 577.5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1.00 * 125元 = 1,000.0元
假設採用標準C,其基礎是假日加班比照一般日單獨額外給薪,不計加班費。
【C.實務上常見】
現行試算額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即使採用原文的標準,草案試算金額仍均高於或等於現行試算金額。
能得出原文"草案低於現行"的結論,只有一個可能性,
即兩者的評價標準並不一致。
結論:綜合以上三點所述,原文所聲稱"草案待遇低於現行待遇",
僅是評價標準不一致所產生的結論。
當然,很多人不會去在意這個,他們只要能罵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