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換黃金??論此文的邏輯謬誤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6-19 17:33:30
※ 引述《MADAOTW (MADAO)》之銘言: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勞動基準法.htm
: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 太囉唆我直接po文
: 您問我哪裡不同不是您自己寫出來了嗎?
: 我再寫一遍。休息日跟例假日不同在哪:
: *4.休息日上班*不可補假。
: *5.休息日上班*不需向主管機關核備。
休息日上班依法應予適當之補休,前文有寫,請參照。
合意加班均無向主管機關核備之義務。
雇主因緊急事故要求加班,都需要向主管機關核備,前文有寫,請參照。
: 再來,
: *3.休息日工作薪資未滿一日*不可以一日計,
: 好這點你不同意,還抬出勞委會 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套用在例假上班的情況
: 但39 40條裡面提的"假"裡面根本就沒有休息日,
: 第39條第一項明確排除休息日,第40條
: 的"假期" 你要擴大解釋到休息日嗎,相信資動部不敢為您背書
: …
: 再來
: http://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41.htm
: 你給的第039675號函最後一句話
: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假日是指36~38條寫的”假”不包含現在這個”休息日”
: *前開規定*是給一日薪資
: *超過8小時*走勞基法24條
: 也就是勞動部給一日薪跟24條寫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條文 無關,
: 而是體恤出來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這個用詞跟休息日所使用的一樣。
 同一部法律之中,同一用詞通常只有單一定義,前文已有敘及。
 閣下主張休假日的加倍發給跟休息日的加倍發給定義不同,
 這是一個很奇妙的見解。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9 17:51:00
休息日根本沒辦法套用 39 40條 還要凹嗎例假補假寫在40條來!不適用39 40條,那你立論的休息日補修在哪裡?是32條第三項寫的補修 ?抱歉你是不是把32條第三項看成了第二項?草案36條是說32-2好嗎!我對了你前前篇13:47的回文,確實如此即便如此32-3也無法用在一般加班情況,適當休息也是模糊用字
作者: tisen (有人密報你猜是誰)   2016-06-19 21:30:00
自己選的怪誰啊?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20 01:30:00
我會強調休息日的適用性,主要在於草案版本試算B最後會是0或1.0 的差異 ,當然正常工會不同意0加班費的情況下去加班,但的確給了資方很大的自由去凹,凹成了就是月薪3W/192 小時(0加班費在休息日), 凹不成月薪 31320/192小時(0.33加班在一般日) 如同舊制,甚至砍七天假,划不來由於上述情況太誇張所以,大便一文才推出類似實際狀況的試算C34000/192小時修正案在合意情況下還是48hr,用40也可 既然你說不變,來把這7日套入剛好位於工作日的情況試試,若修正前後這七天照樣工作,總時數前後不變,但是為國定假日走39條,修正前合理可多獲得加班費125*2*8*7(14000) ,修正後為一般日加班費0,雖修正前前例從未發生大部分都拿0元但勞方還是有法律優勢,而修正後則無法律優勢現況是這案子已被立院退回去,七天假日今年開始放最先放的是教師節…,這就是我說的修正前的情況修正後是沒這節日的,你說進步我也表示我的看法,你對0加班費有意見,一般日上班本來就沒加班費,但這種討論已無意義為了進步當然是直接每兩例假,砍七天假OK的 ,但這種修正案只是把事情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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