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RFFZR3 ]
作者: wunno (偏逢連夜雨)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FB] 國民黨版勞基法84條之一修正案
時間: Fri Jun 24 16:48:32 2016
※ 引述《GuessHeart (GuessWhat?)》之銘言:
: 不知道有多少人點過原文?還是人家講什麼你就相信什麼?
: 不帶風向 ,請自行解讀。
: 案由:
: 本院委員王惠美等 25 人,鑑於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法定工時
: 已由雙周 84 小時,縮短為單周 40 小時,在沒有搭配諸如彈
: 性工時等相關配套方案,除了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外,更嚴重
: 的後遺症恐是加速產業外移的腳步;再者,勞動工時規定雖
: 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有時卻反成為職場競爭絆腳石,即便
: 勞雇合意加班,宥於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時數限制,不僅使
: 勞工喪失提高收入的機會,更造成企業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困
: 擾。為順應國際經貿情勢,尊重勞工工作意願,增進勞工工
: 作權益,爰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之限制
: 規定,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由勞雇
: 雙方另行約定」者,即得不受相關工時、延長工時之要件、
: 程序及時數規定之限制,俾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
: 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 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已於 104 年 5 月 15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現行規定的法定
工時由雙周 84 小時,縮短為單周 40 小時,然而,在沒有搭配諸如彈性工時等相關配套
方案,除了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外,更嚴重的後遺症恐是加速產業外移的腳步;再者,勞動
工時規定雖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有時卻反成為職場競爭絆腳石,即便勞雇合意加班,宥
於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時數限制,不僅使勞工喪失提高收入的機會,更造成企業人力資源
有效運擾。
翻譯:加班有易身心健康
二、針對工時規定過於僵化問題,現行勞基法固已有「二週變形工時」、「八週彈性工時
」規定,仍迭有企業及勞工反映無法符合其實際需求,因生產有季節性的淡旺季,急單時
需要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委 224大量趕工,碰到產線出現
季節性急單或百貨公司週年慶時,仍然根本不夠用,訂單量少時也不可能要員工持續加班
,故希望能更彈性的延長加班工日時。
翻譯:彈性工時的規定還是太嚴格了,要再放寬一點,不然老闆們很不方便
三、另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
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
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企業須屬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公告之行業別,始有該條之
適用;事實上,同一產業之不同企業,其營運狀況、人力需求容有不同,實不應一體適用
同一工時及加班時數規定。
翻譯:玩責任制要主管機關核可,而且還不能無限加班,很討厭欸~
四、為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規定,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之限制規定,即「經由勞雇雙方另行
約定」,即可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
翻譯:耶!不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了!我想訂什麼樣的工時我們自己決定就好!
五、另為保護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工,避免雇主違背勞工自由意志強迫令其同
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爰增訂「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
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翻譯:雇主:我有脅迫你嗎?(離職通知書放桌上) 勞工:....沒有...
雇主:非常好!
: 提案人:王惠美
: 連署人:蔣乃辛 王育敏 江啟臣 呂玉玲 簡東明
: 曾銘宗 楊鎮浯 廖國棟 陳超明 徐志榮
: 許淑華 徐榛蔚 柯志恩 鄭天財 蔣萬安
: 黃昭順 李彥秀 林為洲 林麗蟬 費鴻泰
: 林德福 陳雪生 張麗善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