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為電業法修正草案的延伸閱讀,主要是針對能源局在2016/08/03
「電業開放 電價看漲 IPP爽賺」這篇報導中宣稱民營電廠需繳用戶公積
金一事,從電業法修正草案的法條內容進行反駁。
能源局的問題似乎不是普通的大。
2016/08/05 補充資料:
電業開放 電價看漲 IPP爽賺 2016/08/03 自由時報 記者林筑涵、黃佩君/台北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17440
「前略)能源局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回應,IPP電廠基本上都在合約年限內,
屆時若無與台電解約,在電業法修法後仍需繳納用戶公積金。(下略」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eU38Rf ]
作者: Hyuui (修)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IPP需繳用戶公積金?農曆七月騙鬼啊!
時間: Wed Aug 3 20:17: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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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885570884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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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講嘛,官員被壓著說自己也不信的鬼話。
5月4日,媒體報導民營電廠運轉二十年來,能源局從未依法要求提列用戶公積金。同日,
能源局解釋,目前民營電廠只售電給台電,故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7月26日,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二條將再生能源發電業、發電業、一般售電業改定義為非
公用事業,第九十七條排除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
雖然電業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六十四條純益規範,但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用戶公積金,
是以備減少收費之用,電業法修正草案是再給業者投資再生能源之用,而再生能源發電業
幾乎沒有義務,也不受純益規範限制。
8月2日,能源局表示,IPP電廠基本上都在合約年限內,屆時若無與台電解約,在電業法
修法後仍需繳納用戶公積金。
林全、李世光,你們當沒有人會閱讀新聞和法條嗎?今天正好是農曆七月初一,騙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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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第 12 條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
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
盈餘而言,所有股息及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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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26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
http://goo.gl/eolpvW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
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六、一般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第九十七條 (排除適用)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
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六十四條 (純益規範)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
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