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賴中強 TPP門票不一定有 著作權先買單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8-15 13:42:08
心得:
要小心政府利用擴大侵害著作權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範圍,進而箝制
言論自由的可能。
在討論議題時,偶爾會引用影片(如立院錄影)及錄音連結(如廣播錄
音),這次修法擴大著作權公訴罪範圍中,就將這種侵害公開傳輸罪(著作
權人有提告的話)的行為改列為公訴罪。
這個修法並沒有表面上來得無害,需留意。
補充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https://goo.gl/Er99dz (憑證有無效簽章,僅提供頁庫存檔參考)
下段內容摘自「14. 著作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前略)…
七、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像是
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
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的行為。因此,若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將他人著作
在BBS上張貼、在自己的網站上放置流行音樂的MIDI檔等,都是屬於
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後略」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iLK_D_ ]
作者: lolivo (丐幫幫主)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賴中強 TPP門票不一定有 著作權先買單
時間: Mon Aug 15 13:38:02 2016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哀莫大於心死的賴中強律師持續關注因應TPP的相關修法,回想前幾年智財局擬草案不利
著作人,就被鋪天蓋地攻擊,處處可見精美的懶人包,如今不僅乏人問津就連以往偷接第
四臺僅能用民法求償也有可能用刑法處罰。。。
FB連結:
https://goo.gl/z40KYg
FB內容:
TPP不一定有,但著作權門票要先買單
蔡政府決定先修正著作權法,以爭取台灣加入TPP,明顯的影響至少有:
(一) 著作權存續期間,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
(二) 破解或規避著作權人之防止擅自進入、防盜拷措施,將遭刑事處罰。
(三) 擴大侵害著作權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範圍。
(四) 擅接衛星鎖碼頻道或有線電視訊號,將遭刑事處罰。
【智慧財產局草案】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2016/5/12)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0359&ctNode=7127&mp=1
一、 延長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至七十年
修正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五十年為]基礎,調整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 或著作公
開發表後七十年。(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 百零六條之一)。
二、 增訂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刑事責任
配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對具有商業利益(commercial advantage) 或財務利得(finan
cial gain)之規避科技保護措施及為從事規避之準備行為均科以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
九十六條之一)
三、 非告訴乃論罪
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 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
職權採取法律行動(legal action)之權限,將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
製、以營利為目的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
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 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
,將本法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 列非告訴乃論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九
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條)。
四、 增訂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
配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加之近年來包括美國、新加坡、澳洲 及韓國等國均已立法
加強保護載有節目之衛星及有線訊號之合法權益。(修正 條文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至第一百
零四條之四)
作者: Gallardo   2015-08-15 13:39:00
說個笑話 希拉蕊和川普堅決反對TPP
作者: poeoe   2015-08-15 13:39:00
這到底為什麼要告訴乃論?打錯 這到底為什麼要非告訴乃論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5-08-15 13:42:00
借轉公民版,謝謝。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15 14:28:00
請仔細看連結裡的草案pdf檔,相關條文在第五頁,後續但書在第七頁起,以兩案並陳方式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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