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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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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私下溝通會造成資訊不夠透明,居民在溝通當下無法取得、比較各方資訊,
此時政府話術的施展空間就會非常大,像是「現在不簽就沒機會了唷」、
「看你那麼有誠意,多給你一點優惠,但是別說出去」、「那個誰誰誰都簽了耶」,
或像是先派台電去把電纜剪掉,再私底下跟住戶協調簽下安置方案就復電,
順便緩拆到12月底之類的手法,搭配怪手漸拆漸近,效果絕佳。
只有公開的協調會才能保障政府和人民雙方,沒有會議記錄的協商,
政府被抹黑不也是難以澄清?做事情真的不要想偷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