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草案中
36 條最後面有提到: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不過關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40 條有 "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假設不認為休息日是假期的話。
32 條第 3 項有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是上面兩條都有需要通知的規定。
32 條第 3 項: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0 條: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如果說休息日可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就好,
那感覺一例一休 36 條最後面寫的似乎有點多餘。
但如果不能直接用 32 條第 3 項的規定,
那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就不需要通知?
(感覺像是 36 條多寫的,
或是漏掉通知報備或是核備的規定)
參考:
現行勞基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一例一休草案(doc檔)
http://lis.ly.gov.tw/lylgqrc/mtcdoc?DN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