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弋論:幾例幾休 沒力去休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11-04 12:19:08
※ 引述《mrforget (財去人安樂)》之銘言:
: 要說公務員假比勞工少少!?別在騙了,一年能多幾十天哩。
: 事假
: 公務員:一年事假5天,薪資照給。超過5天要扣薪,但沒有請假天數上限。
: 勞工:一年上限14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病假
: 公務員:一年28天,薪資照給。
: 勞工: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超過30天,工資折半。
: 特休
: 公務員:滿一年7天,滿三年14天,滿六年21天,滿九年28天。
: 勞工:滿一年7天,滿三年10天,滿五年14天,滿十年15天(然後一年多1天,例如滿十五
: 年20天)
: 產假及產前假
: 公務員:產假42天,產前假8天,都是用"工作日"計算,若如果遇到國定假日可多放假
: 勞工:產假及產前假合計「8星期」,遇到國定假日照算。
: 然後扯原本就沒放七天假,那就維持現狀就好,不就沒爭議了嘛。
: 說給勞權,資方就減薪!?那歐美為何勞權越爭越高,薪資也變高,還想騙!
: 基本上整篇文章就是轉個彎讓你以為增加勞權就是不好。
: 做假班表講的好像很合理似的。
: 寫一大堆,通篇鬼扯來洗腦,哈哈哈。
這篇文章不是講增加勞權不好。這篇只是說,單只用法律來規定,不能達成想要的效果。
勞基法全名是勞動基準法,從名字就可知,這是說本國「合法」勞權的基本應該有的標
準。低於法律標準的工作不會因此消滅,只是變成「不合法」。
不合法的方式很多,做假班表是一種。為什麼勞工會配合雇主要求去做假班表而不敢去
檢舉雇主?因為檢舉了雇主雖可以得到檢舉奬金,但是失去此一雇主,勞工很可能會失
業。
藍的文,主要是在論述應該鼓勵創業,讓創業的門檻變低,儘量使勞動力成為資方需要
搶奪的資源。這樣在市場法則下,資本家必須提高勞權和薪資,才能搶到足夠的勞動力。
利用市場法則,會比單純立法規定更容易達成目標。
至於勞工和公務員的請假規定不同,我的想法是,若把政府視為企業,公務員視為員工,
那麼公務員的「福利」應該是當做私人企業要搶奪勞力人才時的比較基準。若企業不能
比公務員的福利更好,怎麼有辦法和政府搶人才?國內企業的休假標準,沒有一家好過
公務員嗎?那也難怪大家都只想考公務員不願去私人企業了。
勞基法規定的,是合法勞權的「下標」。我們應該追求的不是「下標」,而是用各種手
段,用市場法則來提升「平均」,讓勞工有更多的受雇機會可以選擇,甚至可以自己創
業,和原雇主比個高下。
勞基法很重要,但符合勞基法,只是「及格」而已。勞團只追求「及格」嗎?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1-05 15:26:00
現在是一堆老屁股慣老闆用低工資低成本對新加入市場的創業者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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