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這是我從首篇原封不動copy下來的東西.
: : ============================================================
: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用兩個制度的理想狀態去比較理想狀態
: 現行一例+七天假 88888+0:1928hr
: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 88888+0:1984hr
: 多了56hr
: 用非理想狀態下去相互比較
: 現行一例+七天假 77777+5:1928hr
: 現行一例+七天假 77777+7:2032hr
: 現行一例+七天假 77777+8:2084hr
: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休息日上一天班 88888+8:2080hr
: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休息日上四天班 88888+8:2400hr
: 這狀況已經很明顯了,最高差距可以多達472hr,加好加滿~~
: 特別把77777+8獨立出來
: 因為他是現制之下周上六天班會比一個月只上一天休假日工時還長
: 但平日工作能夠7hr解決,會有雇主願意多付1hr加班費?我是抱著存疑的態度~~
: 可是你除了抱著現制是294天可分配正常工時+加班時數
: 無視一例一休後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還是一樣可以加班外
我們看看所謂好痛的加好加滿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休息日上四天班(休息日工作必須算成加班。且休息日加班
得發2.33~2.66倍本薪的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四天,沒有其他加班,那麼每月加班時數為32小時,不超過每月加班上
限46小時─合法,但每月平常日可以加班的時數只剩14小時,對臨時要調配工作有
相當風險。
休息日加班四天,發的加班費以月薪制倍來算,一天8小時要發出約1.5倍本薪,四天
應發出的加班費相當於六天的本薪;以日/時薪制算,要發出的一天加班費是2.5倍
本薪,四天發的加班費相當是十天的本薪。
這樣似乎比多請一人便宜。但實務上真會有老闆這樣安排工時嗎?
假設某公司的四週工作量需要10人工作88888+8,可以當作四週需要1920工人時,那
四週28天需付出的薪水(只計本薪及加班費)相當於一人工作34(28+6)天的薪水。
同樣1920工人時若改為週工時40不加班,需要12人來做。
公司付出的薪水,比較之下,用10人加班,要付出340人天的薪水,用12人不加班,
則只需付336人天的薪水。
公司會怎麼選擇?選擇加好加滿?
真遇上了選擇加好加滿的公司,還是快離職吧。連人力成本都不會算的公司,還能存
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