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不不不 超過時間就會被限制出境 不管你有沒有戶籍 我看你是還沒打電話
: 根據兵役法32條 戶籍只是分區徵兵的單位 而不是徵兵的對象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05年11月編印)
https://goo.gl/BAPyT2
你要啟動兵役法,前提就是要有戶籍
不論是"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P584
第 十七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
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
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還是"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的第二條或第三條
或者是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細則"第八條
本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
役齡或役齡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
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
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
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尚未
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統統都要有戶籍
: : 這條我要向你道歉,因為"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
: : 在民國88年已廢止
: : 現採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 https://goo.gl/H1PuLA
: 無所謂阿 你說的
: 而且這裡也講的很清楚 一般無戶籍的在台居留 三個月為限 最長不得超過183天
: 和之前說的183天後有兵役問題並不衝突
: 至於對超過183天的 並未做出說明
: 而且我也真佩服這寫的人 硬要寫得 這次念ㄉㄜˊ還是念ㄉㄟˇ 意思差很多
: 寫個必須和可不好嗎
合法的183日就是得去設籍
非法的183日就是罰錢、趕出去
照你之前所述之例,那是機關用合法的183日去算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05年11月編印)
https://goo.gl/BAPyT2
第十一章 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p534
第 八十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
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第三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五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
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
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
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出國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
之六規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
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p517(入出國移民法
第 三十二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
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六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p518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
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
驅逐出國: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
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