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黃國昌:法務部有肅貪決心嗎?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8-06-25 23:56:04
心得:
本篇為 立法委員 黃國昌 2018/06/25 09:46的臉書發文,其中揭露前台北
議員秦儷舫在2009~2014年期間,共有78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
秦儷舫前議員因為這種行為遭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了奇妙的判決,使得秦
前議員雖然有犯罪事實,卻不需對他的行為承擔入獄的刑責。
在看完這份判決書後,黃國昌委員得到這是法官已經決定結論,再想理由的
結論。黃國昌委員除了披露他的推論過程外,也期待檢察官能針對這個判決重新
提起上訴。(推論過程詳見本文)
中國國民黨籍的台北市前議員,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奇妙判決,該說中華民國,
不意外嗎?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C69F9j ]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黃國昌:法務部有肅貪決心嗎?
時間: Mon Jun 25 11:32:24 2018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台北議員秦儷舫貪污78次,明明至少要關七年,卻能獲法官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最後甚至可以搞到緩刑兩年=不用被關?
讓律師出身的立委告訴你法官怎麼先射箭再畫靶
FB連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943616485820593&id=449664581882455
https://bit.ly/2KePDaK
FB內容:
法務部有肅貪決心嗎?
前台北市議員秦儷舫,從2009年一路貪污到2014年,共有78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之行為,連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結果,台北地方法院竟然:
1. 只算成立貳罪(一屆議員算一罪);
2. 每罪只判1年10月;
3.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2年;
4. 然後宣告緩刑。
最後結論就是「貪污沒事不用關」!
看完這份判決書,我認為法官是先決定結論,再想理由。
為什麼這麼說?
1.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要只判1年10月,必須減刑二次。
(1) 第一次減刑,是因為秦儷舫已認罪並繳交所得財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
段規定。這個減刑合法合理,沒有問題。
(2) 但是,憑什麼再減一次?
法院適用的是《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貪污詐財78次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對不起,我完全無法理解法院的邏輯與價值!
2. 大幅減刑,每罪只輕判1年10月之後,接下來必須定「執行刑」。
兩個罪,每罪1月10個月;依《刑法》第51條規定,法官可以在「1年10月~2年8月」的區間
,定執行刑。
結果,法院只定了「接近此裁量區間底限」的「2年」。
3. 只定2年執行刑有什麼作用?非常有用!
因為只要超過2年,就不可能宣告緩刑。
必須
只定2年,才能為接下來的緩刑鋪路。
經過如此巧妙的法律適用,終於達到「連續貪污6年可以不用關」的結論。
這是「公平正義」嗎?還是縱容「貪官污吏」?
我想,檢察官是否對如此荒謬的判決提起上訴,將清楚考驗法務部不斷宣示的「肅貪決心」
,到底是真的、還是在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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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x65536 (☆▽☆)y d(☆▽☆)   2018-06-26 00:08:00
為什麼"情可憫恕"一直事判決理由@@? 這不就是人治嗎?
作者: zzro   2018-06-26 00:44:00
台灣現在很多法律都是 平常沒事 有事就拿來搞你執行與否 是看人的 以法治為名的人治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8-06-26 10:13:00
也太扯了吧,為何78次收賄可以判兩例XD 那陳水扁呢XD台灣的地方法院等級真的很多莫名其妙的判決…法檢都常常出很嚴重的包卻沒人可管,快把爛五權憲法改掉啦
作者: Nighty7222 (霞菊的美食家)   2018-06-28 15:09:00
推推
作者: syuanling (LingEr)   2018-06-29 07:06:00
高調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8-06-30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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