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先進好
我在去年十月開始接任某老師的國科會計畫助理,
這個計畫按規定有核給老師研究主持費(102/8-102/12),
但因跟前任助理匆促交接,一直沒有注意到這筆費用,等到發現時,
剩餘經費只夠支付三個月的主持費(也就是有兩個月的主持費沒著落……)
由於這筆費用是國科會主動核給,不能從其他項目流用,
詢問學校主計後,可行的解決辦法是:
追回部份經費,到出納組繳回款項,等錢回到計畫後,再報支費用。
因為當初經費都報給老師的工讀生,跟對方解釋後,
對方也同意先繳回兩個月的工讀薪資,
但問題是——
我不知道怎麼寫這個簽………
雖然看了不少公文寫作的參考資料,
也爬了板上有關經費、公文寫作的文章,
我還是不清楚究竟要怎麼陳述這件事情,
以及究竟這個簽要以誰的名義來寫?
有請各位前輩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