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消防人員
前一陣子在災害搶救時受了傷(腳扭傷)
受傷過後,大概請了一個月的公傷假
但目前走路仍就一拐一拐,消防隊的工作目前也沒辦法做
所以想向主管再請一個月
可是主管卻不同意,說因為我傷的不夠重
沒有到躺在床不能動,所以不能請公傷假
我也上網查了一下相關法規及資訊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
要定之: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規定上面也沒說一定要住院不能動才可以請公傷假
只要需要休養或療治即可
我目前的狀況,的確不能負荷原本的工作
也需要持續至醫院做復健
主管的意思是要我請自己的病假去做復健
可是,我不明白明明就是因公受傷
為什麼要用我自己的病假
而且,之後還會秀在考核表上,
看到的人根本就不會知道我是因公
雖然我也不再乎今年的考績(雖然很不甘心,必竟身體比較重要)
遇到了才知道,原來公務員比勞工更沒保障
我的意外險保險公司不保,公保又保障不了什麼
因公受傷,傷得不夠重,就是你自己的問題
這個國家到底保障了我們消防員什麼?
我為何要這麼衝,感覺像個白痴一樣!!
上面都是一些心情的舒發